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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合肥高新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省、市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合肥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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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进行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各部门建设的区级基础平台、政务系统和业务系统。
本办法也适用于由上级部门拨付部分款项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由上级部门拨付全款的项目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含在内。
信息化项目如需配置硬件,硬件费用占比不得超过项目整体费用的 20%,且不含服务器类硬件,如存储服务器、计算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等。
第三条 成立合肥高新区信息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科技局,科技局主要负责
人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技局设专人专岗负责信息化项目具体工作。
高新区科技局负责高新区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2-
区信息化规划,组织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上会论证、项目验收等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信息化项目库,对所有项目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实施部门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审查等相关工作。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高新区审计中心负责对信息化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和投资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项目实施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项目绩效、资源共享及信息安全等工作总负责。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省、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可共用、可复用系统,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障高新区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二章 项目规划和申报
第五条 高新区科技局每年第二季度发布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下一年度各部门计划建设的信息化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根据本部门需求,做好信息化项目的
申报和部门初审工作,申报项目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规范;(二)符合我区信息化建设总体发展规划要求;(三)按照集约化要求充分利用已有的基础软硬件设施;(四)项目技术设计和建设方案合理、可行,符合技术发展趋势;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
预算,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五)实现信息资源数据充分共享和综合利用;(六)有全面、可行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七)有充分的建设依据和较好的预期效益。
各部门在建设信息化项目过程中应当优先采用信创工程产品,优先采购自主可靠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
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项目产品安全可靠情
况、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申报项目分为建设类、运维类、升级改造类。建设
类项目不得包含运维费用,运维类项目不得包含大批量的更新采购内容。
(一)建设类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项目设计方案》;总投资 100 万元(含)及以上的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运维类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项目运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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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且项目概算不得超过原应用系统总投资概算的 30%,金额不超过 50万元,否则应按升级改造项目申报。
(三)升级改造类项目,应报送《项目申报表》、《项目升级改造方案》、前期已完成建设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科技局统筹负责政务云、区域经济大脑基础库和底层平台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类似项目采购和建设,已建设的逐步进行迁移,统一接入区域经
济大脑基础库和底层平台。
各部门自行建设的区级政务系统、业务系统及涉企系统,如有数据需求,统一以接口形式对接及使用区域经济大脑基础库。
第三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九条 由科技局组织会议,联合管办、财政局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论证,通过后纳入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
立项论证要点∶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合理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条 拟建信息化项目计划报主任办公会批准后形成信息化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部门根据信息化项目计划编制次年信息化项目预算,财政局依据区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项目实施部
门安排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或紧急情况确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由项目实施部门提交变更
申请,并报高新区信息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列入年度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按合同期限要求,按时开展建设和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型的新建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需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总责,严格按照申报材料和信息化项目计划进
行招标采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经项目实施部门申请,高新区信息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商相关部门后可建议项目实施部门依法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初步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三)项目实施不力,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四)项目未按项目计划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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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部门完成项目终止流程后,应当及时将终止原因、处置方案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科技局,科技局进行项目备案并同 步
维护项目库。财政局指导项目实施部门依法收回剩余资金,处置已形成资产。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纳入信息化项目计划后,项目实施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如项目计划建设内容与原申请设计方案不一致,项目实施部门必须在项目招标采购、合同签订及建设实施前,向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报高新区信息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审
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同一个项目的变更申请原则上不得多于1次,确
因客观原因需再次变更的,项目实施部门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向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说明项目多次变更的原因和理由,并附上专家评审意见,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项目实施部门一年内未能开展项目建设,或未申请变更延迟建设项目的,清理退出信息化项目计划。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应当开展试运行,原则上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实施部门应当编制《合肥高新区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招投标文件、《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合同、实际建设情况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组织项目初验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通
过后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科技局备案。
对于投资概算在 10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开展项目竣工验收
需邀请5名及以上具备资质的专家参加(专家为奇数),通过验收后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重点验收以下内容∶是否按照前期申报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完成所有建设工作,项目建设、管理是否规范,设备或系统是否运行稳定,复用区域经济大脑底层平台和接入基础
库的操作是否规范、项目文档是否全面等。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向科技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实施部
门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以上验收流程只针对建设类和升级改造类项目,运维类项目不需要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采用分次付款方式支付,竣工验收后,支付项目尾款。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同步做-8-
好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六章 项目运维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运维管理
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信息化项目免费维保期结束前一年度,项目实施部门应当编制《项目
申报表》和 《运维方案》,按照要求申请运维经费、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形成项目建设绩效目标评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试运行效果及
存在的问题等。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一年内,项目实施部门应当向科技局和财政局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材料,主要包括建
设应用成效、安全及运维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
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数据基于复
制、流通、交换等同时存在多个安全责任人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达不到预期目标,或未按设计方案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高
新区信息化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督促项目实施部门限期整改;未按
要求整改的,报主任办公会通过后,进行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信息化项目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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