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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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制定了《合肥市"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及经营网点认定指导意见》,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4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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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及经营网点认定指导意见
根据《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店建设管理标准><主食厨房工程经营体系建设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皖粮行〔2017〕101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建设,统一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管理,现就"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及经营网点认定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放心粮油"申报
(一)申报资格。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并取得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粮油经营类实体(含个体工商户),且从事粮油经营满 3年以上。申报上年度未出现因食品安全或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未出现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亡人事故。连续 3 年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条件。主营产品包含获绿色、有机、地理标志等认证,或被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安徽省粮食行业协会评为"好粮油"产品,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
(三)申报原则。配送中心由企业按照注册地原则申报认定,示范店和经销点由企业按照经营所在地原则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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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标准。
1."放心粮油"配送中心。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依法诚信经营、信誉良好。
(2)仓库符合国家分类商品仓储条件要求,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经营商品品种能够满足经营配送需求,并能满足各类商品 3—5 天配送周转量。
(3)营业场所卫生整洁,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货架或柜台,商品分类明晰有序。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5)有满足配送业务需要的厢式运货车辆及满足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有必要的叉车和输送机械等装卸设备。
(6)相关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按相关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材料。
(7)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8)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保留粮油供货者及粮油质量认可的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
(9)建立不合格粮油商品退市和召回制度。对自行发现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不合格粮油产品,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召回、追溯措施
(10)有避免散装粮油、杂粮受污染的防护措施。 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产品,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方面规定要求。
2."放心粮油"示范店。
(1)以粮油产品批零为主, 品种满足日常经营需求。(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3 年内未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场所卫生整洁,城区店内营业面积 50平方米左右,县域店内营业面积 40 平方米左右,具备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 配的货架或柜台。商品分类明晰有序。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满足经营需要的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等设施、设备。 (5)从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和保管方法及相关知识,按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材料。 (6)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7)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 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8)有避免散装粮油、食品、杂粮受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产品,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规定要求。
3. "放心粮油"经销点。
(1)以粮油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的零售为主,品种满足日常经营需求。 (2)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 2 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安全问题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3)营业场所卫生整洁,营业面积 20平方米以上,具有与经营商品和规模相匹配的货架或柜台。商品分类明晰有序。 (4)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配备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和设备,有满足经营需要的通讯设备。 (5)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熟悉所经营粮油产品的质量品质、保管方法及相关业务知识。 (6)执行国家价格管理政策,所有粮油产品均明码标价。 (7)建立粮油产品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建立粮油购销台账制度及报表报送制度。 (8)有避免散装粮油、食品、杂粮受污染的防护措施。经营的散装粮油、杂粮等产品,须符合质量、卫生、储存、标签标注等规定要求。
二、"主食厨房"申报
(一)申报资格。
1.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或餐饮企业,且加工经营满 3年以上。规模以上食品加工企业要具有专门的主食生产车间和主食生产线;餐饮企业要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央厨房和相应的配送供应能力。
2.申报上年度未出现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 年内未出现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亡人事故。连续 3年经营状况良好且无违法违规记录。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原材料查验制度、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关键控制点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不合格产品退市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二)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规范》,以餐饮加工企业为主体,以大众化餐饮食品为市场定位,在店名标识、管理制度、采购配送、零售价格、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实行统一的经营管理模式,面向自有和社会网点,为城乡居民日常生活提供各类粮油主食产品的餐饮加工经营实体。
(三)申报原则。
加工配送中心由企业按照注册地原则申报认定,门店、快餐车和售货亭(车)点由企业按照经营所在地原则申报认定。
(四)申报标准。
1.主食加工配送中心。
(1)加工配送中心区域布局遵循"脏区净区分开、粗精加工分开、生熟分开、荤蔬分开、生进熟出、人物分流、经济适用、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原则。包括工作区和生活区。工作区可分为∶ 仓储区、加工区、配送区和办工区。其中加工区应分为∶ 粗加工、精加工、熟加工、晾制、包装和分发等区域。
(2)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 1000 m²以上,2 辆以上箱式货物配送车,具备 10 个以上供应网点的配送供应能力,且配送产品中须含主食。
(3)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必须具有各类产成品生产标准。有完善的保管和卫生措施,防火、防潮、防蝇、防鼠雀、除菌等设施齐全,防火、防盗、防变质应有安全控制保障措施。
(4)相关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机构培训或企业组织的岗前培训,并按规定定期健康检查,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
(5)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具有统一且正常使用的主食厨房市场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设施。
(6)拥有基本的主食产品质检设施和相应的质检、保管专业人员。
2.主食厨房经营门店。
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现场加工制作或采用统一配送的方式供应主食快餐食品,并提供就餐场所、餐饮用具等消费设施的营业网点。
(1)营业面积 70 m²以上,加工食品的工具、器具等设备设施齐全;
(2)店内布局合理,有统一规范的门头标识,有专用的清洗、消毒设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履行审批流程,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按要求悬挂门头标识或铭牌。认定有效期为 5年。
四、监督管理
1.各县(市)区、开发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于 10个工作日向市发改委(粮食局)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5。
2.按照"谁认定,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认定的网点实施监管,具体可参照《合肥市"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经营网点监管办法》(合粮行 〔2019〕39 号)执行。
3.配送中心及经营网点认定有效期限为 5年,期满后重新组织认定。 五、附则 本指导意见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解释。自 2021年 9月6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合肥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申报书
2.合肥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年度报告登记表
3.合肥市"主食厨房"经营网络申报书
4.合肥市"主食厨房"经营网络年度报告登记表
5.合肥市"放心粮油"经营网络认定备案表
6.合肥市"主食厨房"经营网络认定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