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合肥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11  浏览次数:1017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油管理,根据《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及对象

合肥市辖区内从事粮食加工、购销、储存等经营行为,具备《办法》中明确资格条件的粮食企业可申报。

已获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需重新申报。

二、受理时间

承储资格认定申请受理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20日。

三、受理和审批

市发改委(粮食局)对申请企业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条件的,当场认定承储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要将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企业,组织企业积极申报。

(二)相关粮食企业需按《办法》要求,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上报市发改委仓储科技处,或将扫描件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三)请相关企业按时限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详细的合肥市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申报要求可以咨询卧涛科技,卧涛科技10年项目申报经验,有专人指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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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 新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 申请变更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三) 申请延续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申请企业资质

(一)原粮类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具备星级粮库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3.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于1.5万吨,原则上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0.5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0.4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1万吨以上;

4.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5.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须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

6.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7.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1.5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人;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人;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0.4万吨至5万吨(含0.4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人; 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8.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9.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10.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成品粮油类企业。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原则上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应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同一厂(库)区具有仓容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或经规范设计建造的标准工业厂(仓)房;

4.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

5.具备成品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1年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委托协议;

6.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提交材料

(一)新申请市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所需材料: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3.库区基本情况表;

4.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5.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6.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7.企业财务状况表;

8.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二)新申请市级储备粮(油脂类)承储资格所需材料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市级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3.油罐基本情况表

4.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5.企业财务状况表;

6.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7.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所需材料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2.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变更申请表

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的,须提供:

3.营业执照扫描件;

4.股权构成材料;

5.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

涉及仓(罐)号变化,须提供:

6.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

(四) 申请延续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所需材料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四、违反承诺的处理

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检查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被许可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已认真阅读并知悉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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