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修订《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8-11  浏览次数:1427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规范储备粮承储行为,修订了《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并经市司法局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1-044"。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皖粮仓联〔201849号)、《合肥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发改仓储〔20214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境内从事粮油加工、购销、储存等经营行为的粮食企业。

第三条承担市储粮承储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

第四条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市储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粮类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账户,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3.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于1.5万吨,原则上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0.5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0.4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1万吨以上;

4.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5.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须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

6.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7.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1.5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0.4万吨至5万吨(含0.4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8.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9,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10.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成品粮油类企业。

1.粮油加工类企业。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原则上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应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同一厂(库)区具有仓容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或经规范设计建造的标准工业厂(仓)房;

4)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

5)具备成品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1年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委托协议;

6)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2.粮油经营销售类企业。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

2)应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企业或其所属经营网点(批发市场商户)应拥有与经营周转相匹配、具备控温条件、卫生状况良好且能确保粮油产品储存安全的仓库或经营场所;

4)日常粮油产品周转库存量不得低于500;

5)经营销售粮油产品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产品质量合格报告;

6)纳入全市"放心粮油"或粮油应急保供网络;

7)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8)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包括粮食类和油脂类,需分别申请。

第七条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须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提交申请材料,其内容包括(一)粮油加工类企业。

1. 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2.库区基本情况表;

3.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4.企业检化验条件表;

5.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6.企业财务状况表;

7.库区总平面示意图;

8.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二)粮油经营销售类企业。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2.仓库基本情况表;

3.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4.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

5.企业财务状况表;

6.库区(经营网点)总平面示意图;

7.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告知制,由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企业提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可以当场做出书面行政确认决定。按以下工作流程执行

(一)书面告知。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申请企业应具备的资质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违反承诺责任等;

(二)提交申请。申请企业对照《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开展自查,检查是否符合申请企业资质,若符合要求,申请企业需书面承诺符合许可事项的条件和标准,并依法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提交材料详见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三)受理审批。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对申请企业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承诺符合许可条件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但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的,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九条市储粮承储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4月份集中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企业应在申报时限内通过政务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相关业务处室代行窗口职能。

第十条市储粮承储资格认定的有效期为5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市发改委(粮食局)提出延续申请。原则上,延续申请与每年认定申请同期进行,填报《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注明企业名称、取得资格类型、取得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仓容、资格仓容仓号(罐容罐号)。延续申请确认按照本办法第七至第十条规范程序办理。延续申请认定资格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生以下变化事项,须及时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局),并申请办理资格变更。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

(二)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仓房(油罐)、仓号、网点发生变化;

(三)申报的设备、设施及检验仪器数量发生变化;

(四)粮油保管员、质量检验员发生变化;

(五)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

(六)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其它影响承储资格的变化事项。

第十二条企业变更资格的程序企业应在上述变化事项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局)。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的,企业应同时上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构成材料、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涉及仓(罐)号变化的,应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等有关材料。市发改委(粮食局)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确认,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粮食局)对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市发改委(粮食局)进行监督检查。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市发改委(粮食局)。

(一)企业出现违反粮食法规、政策的事件;

(二)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储粮安全事故;

(三)企业发生人员死亡或3人及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品粮承储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取得资格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粮食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取消其承储资格。

(一)企业存在安全储粮及安全生产隐患;

(二)承储的市级储备粮油在正常储存期限内质量发生变化,不符合国家质量等级要求;

(三)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市储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查和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确认市储粮承储资格,或者发现市储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而不及时取消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粮食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

1.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2.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

3.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4.合肥市市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5.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脂类)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6.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延续申请表7.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变更报告表

 

附件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告知书

一、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申请变更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三)申请延续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

二、申请企业资质

(一)原粮类企业。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在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账户,具备星级粮库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仓房(油罐)设施、库区地理位置及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和《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的要求,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3.仓库容量应达到一定规模同一库区总完好仓容不低于1.5万吨,原则上高大平房仓完好仓容0.5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不低于0.4万吨,且单个罐容在0.1万吨以上;

4.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基本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防治、通风等设备,或者具有植物油接发、油泵、计量、污水处理、管道清扫、保温等装置;

5.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申报的仓房须配备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等系统并符合相关规程;

6.具备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

7.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其数量原则上应达到以下规定

粮食类∶1.55万吨(含1.5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2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4;5万吨至10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不少于3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6;10万吨以上仓容,每增加5万吨仓容,粮油检验员增加1人,粮油保管员增加2人。

油脂类∶0.4万吨至5万吨(含0.4万吨,不含5万吨,下同)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2;5万吨及以上罐容,粮油质量检验员和粮油保管员分别不少于3人。

8.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统计、保管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9.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政监督和信贷监管。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记录,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责任事故;

10.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二)成品粮油类企业。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所在地粮食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稳定规范经营满1年以上,上年度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等级被评定为A级或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失信记录。原则上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

2.应为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入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3.同一厂(库)区具有仓容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或经规范设计建造的标准工业厂(仓)房;

4.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5.具备成品粮油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和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检验仪器设备和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独立检验场所。或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签订1年以上产品质量监测委托协议;

6.企业规章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两个年度内没有连续发生亏损;

7.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年内无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经营产品2年内未在县级以上部门抽检中出现不合格问题,未发生安全生产及其他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提交材料

(一)新申请市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所需材料∶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3.库区基本情况表;4.主要储粮应用技术说明;

5.企业检化验条件表;6.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7.企业财务状况表;8.库区总平面示意图;9.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二)新申请市级储备粮(油脂类)承储资格所需材料∶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市级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3.油罐基本情况表4.企业检化验条件表;5.企业财务状况表;6.库区总平面示意图;7.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所需材料∶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变更申请表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财务和经营状况变化的,须提供

3.营业执照扫描件;4.股权构成材料;5.上一年度决算财务报表。涉及仓(罐)号变化,须提供

6.上报变更前后的平面示意图及仓房(油罐)对照表。

(四)申请延续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许可所需材料

1.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具备条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承诺书(承诺一定期限内具备条件);

2.合肥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四、违反承诺的处理检查发现申请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检查仍未达到承诺条件的,撤销其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被许可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同时将失信信息记于经营者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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