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合肥市2020年度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和2021年度市级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11-2  浏览次数:971

根据《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科〔2020〕16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20年度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2021年度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局(以下简称县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参评单位名单见附件1、2)进行申报,并对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提交年度绩效自查材料(绩效评价指标见附件3)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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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申报机构将《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2020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4)、《合肥市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5)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于11月8日(星期一)前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局,绩效评价数据均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相关证明材料需依序装订。
(三)各县区科技局于11月15日(星期一)前将绩效评价推荐表(附件6)和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逾期不予受理。(注意:对照管理办法基本符合性条件不满足或已停止运营的孵化载体不得推荐参加市级绩效评价,同时需在推荐函中写明原因)
(四)本次孵化器按照综合型和专业型两类分别进行绩效评价,高校建设的众创空间单独开展绩效评价。
(五)已获省科技厅2020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给予市级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称号,不再重复参加此次市级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六)为落实《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合办〔2020〕1号)和《〈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将2020年疫情期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团队减免房租情况纳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二、2021年度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程序
(一)各县区科技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众创空间(注册成立日期须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进行申报,并认真做好申报指导、材料审核、信用核查、实地核查和推荐上报等工作。此次申报在孵企业、创业团队注册为新企业等相关信息统计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31日。
(二)各申报机构将《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7)、《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附件8)和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于11月8日(星期一)前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局。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相关证明材料需依序装订。
(三)各县区科技局于11月17日(星期三)前,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材料(纸质原件一份)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逾期不予受理。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见附件9)、《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附件7)、《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附件8)等。
三、有关要求
各申报机构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各县区科技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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