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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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发布,总共47条奖励补贴,下面是政策全文,如果你想申报其中某条政策,可以咨询小编详细了解。
蜀山区补贴政策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
一、实施全域科创
1.启动“科大硅谷”建设。
(1)全力启动“科大硅谷”蜀山园建设,对落户“科大硅谷”蜀山园的企业享受安徽省“科大硅谷”相关政策。(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当年新落户并租用“科大硅谷”蜀山园内办公、研发用房的中小企业,至少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Ⅱ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以上的,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5元/平方米、20元/平方米、15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1000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25元/平方米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设立5亿元规模的科技创新母基金,与省、市各类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天使、股权和产业投资基金开展深度合作,重点扶持区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蜀山区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设立5亿元规模的“科创贷”、“战新贷”、“战新租”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获得贷款的企业,给予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支持优质企业加快上市。鼓励和支持科技型战新企业自主创新,设立3000万元规模的“战新券”,聚集公共服务资源,协同开展定向服务,重点支持节能环保、新能源、电子商务等战新企业发展。(执行部门: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城投公司)
2.实施蜀山瞪羚企业培育计划。建立瞪羚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项目推荐、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政策申报等方面予以倾斜,帮助企业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产品知名度,助推企业加速成长壮大。入库企业已申领“战新券”的,在其申领额度的基础上再增加5万元。经评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自本政策实施之日起3年内在科创板成功上市的,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3.壮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有效期内的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条件并纳入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升规奖励。对当年完成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不包括入库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从区外迁入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作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鼓励创新主体开展发明创造。
(1)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0.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设立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引导资金,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贷款额不足500万元并按期归还的企业,按其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2)支持高价值专利创优。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当年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支持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经合肥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产品申报主体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对环境类企业发明专利实现“零”突破的,获得第一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环境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软件着作权的企业,每件给予0.1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5.引进和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
(1)对当年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项用于研发投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6.加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多元主体,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宇和存量土地等建设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在本政策有效期内备案新建的3000平方米(含)以上,且被认定为市级(含)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当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8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认定为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同一运营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7.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国内外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迁入蜀山区或在蜀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蜀山区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促进科技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务。建立蜀山区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根据入库机构(不含专项审计机构)当年辅导蜀山区企业成功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5户以下部分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5户及以上部分按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8.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购买无资产关联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且在蜀山区转化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的实际支付金额,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2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实际支付金额5%的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委)
9.支持双创成果落地转化。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及以上的团队携带获奖项目6个月之内在蜀山区创办符合蜀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给予创业企业10-3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并按其实际租赁经营研发用房面积(最多不超过300平方米),给予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自创业企业落户蜀山区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与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区创业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0.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平安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11.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加快领军型企业发展,对新增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连续3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地方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对新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二、推进双招双引
12.招大引强。
(1)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独角兽企业,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按实缴资本不超过1%给予奖励,最高补贴1000万元。对商务楼宇自主新引进的,提前备案并经认定,给予楼宇管理主体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区商务局)
(2)对已在A股上市的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同步迁入蜀山区的,比照区内企业境内外上市政策给予企业高管团队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区内企业“借壳”上市,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迁回蜀山区的,比照区内企业境内外上市政策给予企业高管团队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的,给予开办奖励,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3%,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3%,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迁入的省级分支机构,按营运资金实际缴纳的2%,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于新引进中国证监会官网公示的近三年前二十强券商的省级以上总部或分支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3年内规模达到100人及以上的,再给予管理团队8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鼓励国内外零售企业在蜀山区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品牌店、旗舰店、体验店等首店且在蜀山区注册为法人公司,每年选择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品牌首店,按“全国首店”、“安徽首店”、“合肥首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迁入蜀山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外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企业、综合资质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迁入蜀山区的,分别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13.招才引智。
(1)鼓励高层次人才来区创业。对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D类及以上人才当年在蜀山区围绕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领域领军创办的企业(高层次人才须为创业企业的主要股东且所占股份不低于20%),按其实际租赁经营研发用房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给予最高每月25元/平方米的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自创业企业落户蜀山区之日起,连续3年按其当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执行部门:区科技局、区发改委)
(2)评选本地中国环境谷年度领军人物、双创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委组织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14.租房购房奖励。
(1)新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中央企业,以及上述企业的子公司,独角兽企业,在蜀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3%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在区内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且实际入驻办公的,连续3年按照房屋年实际租金的30%给予房租补贴,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
(2)租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办公或生产用房的新落户的新能源、节能环保及大数据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第一、二、三年分别给予每月24元/平方米、17元/平方米、12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如果第二年、第三年,年综合税收达到其租用面积1000元/平方米,可继续享受房屋租金每月24元/平方米补贴。其中大数据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数据资源局、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省市分支机构和达到一定规模并经区政府同意的审计、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房租的30%,3年内给予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在蜀山区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5.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当年新投产运行的设备类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6.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上市。A股上市企业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分阶段兑现:企业向安徽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得到回函确认后给予企业200万元奖励;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报送材料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成功IPO奖励企业高管团队400万元、保荐团队100万元。未享受前两阶段奖励的企业,可在IPO后申报全额奖励。因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导致未上市成功的应全额退还所得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四板)转板上市的,扣除已享受挂牌奖励;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给予企业高管团队4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上市后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50%以上投资于蜀山区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2)支持企业挂牌。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资源库的企业,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股改后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3)支持基金投资蜀山区企业。对于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规模需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不含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各级政府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同时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在蜀山区投资的产业项目,给予基金管理团队以下奖励:当年投资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迁入或在蜀山区新注册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此基础上分别再增加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4)支持开展担保业务。对合肥市内担保公司年度累计开展蜀山区内企业税融通业务发生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担保公司20万元奖励。鼓励合肥市内担保公司开展政银担业务,对支持蜀山区企业政银担贷款年度发生额达到1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业务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财政局)
17.鼓励升规入统。
(1)对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再增加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对首次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再增加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首次升限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业企业,当年销售额和零售额增幅达15%(含)以上的,批发销售额达1亿元(含)以上和以下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零售额达 5000 万元(含)以上、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升限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业个体户,当年零售额增幅达15%(含)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次年增幅达20%(含)以上的,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商业特色街区的运营管理主体做好企业升限入统服务工作。对当年新增单位(企业法人或个体户)入统达到 20 家(含)以上或首次入统年度零售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管理主体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零售额增幅达20%(含)以上的,再给予管理主体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行统一运营管理的实际运营单位,自首次入统起,年度零售额首次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支持异地商贸企业将蜀山区内产业活动单位转为法人单位,当年新升限且销售额增幅达15%(含)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按照企业当年创造税收的区级财政所得的3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8.激励企业扩大规模。
(1)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在5亿元(含)以上且增幅达12%(含)以上、1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20%(含)以上、2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增幅达2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其中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在此基础上再增加2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1亿元且增幅达15%(含)以上的,分别按产值总量2‰、1‰给予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建筑业企业,当年产值在3亿元(含)-5亿元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当年产值超过5亿元(含)且增幅达1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当年产值在5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当年产值超过50亿元(含)且增幅达5%(含)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当年产值在50亿元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增加10万元奖励。当年产值增速在30%(含)以上的,奖励金额翻倍。(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对零售额亿元以上批零业企业和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住餐业企业,当年零售额增幅达1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鼓励外贸进出口发展。当年进出口增量在50万美元及以上且保持两年平稳增长的进出口企业,对其增量部分按0.02元人民币/美元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当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按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3亿美元,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19.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当年新入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0.支持产业氛围营造。
(1)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围绕环境、数字经济、天鹅湖中央商务区(金融、文化出口)、“科大硅谷”等蜀山区主导产业和重点区域,以蜀山区、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产业示范园区)名义或联合举办的全国、省、市级重大技术交流、论坛和双创赛事等活动,经区政府备案的,分别按实际发生费用(开票金额)的100%、80%、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数据资源局、区科技局、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参加省、市政府主办、承办的工业类制造产品展览会,对经区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特装参展的企业,给予经费补贴,特装展台规模在50㎡(含)-100㎡、100㎡(含)-150㎡、150㎡(含)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四、支持“中国环境谷”建设
21.支持环境领域创新主体集聚。
(1)对以下项目按“拨转股”方式择优给予资金支持,创新财政投入方式,财政资金以重点项目拨款形式支持,同时约定转换股权的条件及股份: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人员携带环境类科技成果在蜀山区转化的项目;对蜀山区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等有带动性的项目和研发机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蜀山区设立的环境类新型研发机构。(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中国环境谷”内新落户环境类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和研发投入,第一年度给予总投入30%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2.支持环境类产品应用和服务。
(1)环境类企业(机构)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示范应用。对重大示范应用项目优先安排区级项目资金扶持并进行大力推广,对首次示范应用项目,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给予研发费用5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
(2)在蜀山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采购无资产关联的本地企业节能环保产品、技术、服务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采购额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补助100万元,优先支持《“中国环境谷”环境类名优产品推荐目录》内产品。以后年度按采购额增加部分的5%给予补助,单户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补助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3.培育壮大环境领域市场主体。
(1)环境类企业在“中国环境谷”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销售中心,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在“中国环境谷”内新设立的环境类企业(不含区内搬迁)缴纳区级财政所得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运营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对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贡献(开发区财政所得部分)的80%。其中: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40%;100万元(含)-300万元的,给予50%;3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60%;500万元(含)-800万元的,给予70%;8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0%。(执行部门: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4.优化环境产业发展环境。
(1)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对在“中国环境谷”内新建立的环境产业公共服务机构,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年服务环境类企业超过20家(含),按照年服务收入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2)支持“环境医院”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面向大气、水、土壤等环境领域,牵头建立“环境医院”模式一站式环境治理综合服务平台,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根据投入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3)支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面向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牵头建设行业大数据平台,经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可,根据投入规模,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区生态环境分局、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4)支持社会团体。对科研院所和企业围绕环境产业牵头成立的安徽省、合肥市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给予协会和联盟牵头单位30万元、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五、支持建筑业发展
25.区外建筑类企业,在蜀山区承接项目并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在蜀山区纳税且当年区级财政所得超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创造税收的区级财政所得(不含个人所得税贡献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6.蜀山区建筑企业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资质的,给予企业或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获得壹级资质的,奖励60万元;获得特级资质的,奖励3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7.鼓励蜀山区建筑企业与域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外项目建设。联合体承揽单个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亿元且项目产值全部反馈蜀山区的,给予联合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合同额在2亿元基础上每增加2亿元,增加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8.鼓励蜀山区社会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依法发包选择蜀山区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因该项目在蜀山区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总承包企业当年创造税收的区级财政所得的20%奖励业主单位。(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9.鼓励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建的蜀山区建设项目专业分包工程依法分包给蜀山区建筑企业。分包企业因该项目在蜀山区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总额超过20万元的,按分包企业当年创造税收的区级财政所得的20%奖励总承包企业。(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30.鼓励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凡当年园区内每新增1户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且企业营收增幅达15%(含)以上的,按照每户给予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1.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对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牵头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的分别配套奖励100万元和50万元。(执行部门:区人社局)
32.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单体商务楼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房地产企业)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管理主体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纳税总额(不含房地产企业)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体商务楼宇,较上年度增加1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照年度增量的0.5%和1%给予楼宇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区投促中心)
33.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对提升改造商业街区和特色商业街区的,在其规划设计、功能完善、业态调整、配套服务、环境整治等方面,按照工程投资总额的20%给予投资主体(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称号且第一年街区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升限入统数量占经营商户总数的50%(含)以上,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4.鼓励信用示范街区建设。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示范街区创建工作,对新认定的信用示范街区,给予街区运营主体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5.积极开展品牌推广。对在蜀山区注册,且在外地开设2个及以上产业活动单位或分公司的限上企业,每开设一家给予3万元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6.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对纳入服务外包统计系统的申报企业,当年服务外包总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连续增长且当年增幅达到1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50万美元、2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且保持连续增长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3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七、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37.支持大数据企业认定。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38.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智慧城市场景应用建设。鼓励参与蜀山区“六大片区”等建设,鼓励商贸、环境、工业等传统领域企业开放场景资源,联合数字经济创新企业共同开展场景建设。每年遴选一批具有创新领先意义的场景项目,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该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行业领先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研发完成并首次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研发费用3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39.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1)对软件园运营管理团队的奖励。鼓励有条件的软件企业运营管理团队,招引和运营软件产业园。团队每引进一家年营业收入突破1000万元的软件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到20%以上的软件类企业,按照企业当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0.支持数字化应用。
(1)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鼓励服务机构为蜀山区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并确保企业顺利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对年服务不少于50家企业的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支持“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对新获得国家、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对当年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进入全省前十位的蜀山区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蜀山区工业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当年购买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1.支持线上平台发展。
(1)鼓励采取直播模式提升线上零售额。对在本地注册,开拓电子商务业务,年线上交易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餐饮、百货、超市类传统限上商贸企业,对交易额前 3 名,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万元的转型升级补助奖励。(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推动商贸企业电商直播应用。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年直播零售额达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直播零售额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八、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42.促进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
(1)由蜀山区推荐首次获得省、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蜀山区推荐首次获得合肥特色文化街区称号,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支持利用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的文化旅游融合项目建设。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室内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住文化企业超过1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影视拍摄制作基地,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3.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1)对新晋升为国家4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带内成功创建的旅游景区奖励标准上浮50%。(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对新晋升为合肥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8万元、6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3)支持乡村旅游。对纳入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带重点建设项目库,按规划设计建设完成、投入运营的民宿、运动休闲项目,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度(含建筑造价,不包括内部布展设施、展品等)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4.对在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带内举办并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在省、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特色旅游节庆活动,每次补助3万元,全年不超过12万元。对开发蜀山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带内的旅游新线路产品并对外开展自主营销,且新线路全年接待游客不低于2000人次的旅行社,给予3万元的宣传奖励。对成功创建省、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等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九、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45.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1)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荣获省、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新荣获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46.支持种业发展。为促进蜀山区现代种业发展,全力打造种业之都,对符合市级现代种业发展政策的种业企业,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47.鼓励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新通过认证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对其实际发生的检测费、认证认定费给予80%的一次性奖励,每个产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对新获得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站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十、附则
48.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注册地址、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必须均在蜀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本政策第16条第三款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不受本条限制。
49.新迁入蜀山区的在库规上企业、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升规、认定,享受同等政策。
50.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同一类型政策奖励。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51.对符合产业方向,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扶持政策。
52.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蜀山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址、纳税登记不得迁离蜀山区,发生迁离的,需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支持资金。
53.对企业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说明:
(1)实施全域科创政策,第1条、第3条、第6条、第7条、第9条不受税收限制;
(2)推进双招双引政策,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不受税收限制;
(3)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政策,第16条、第17条、第20条第一款不受税收限制;
(4)支持“中国环境谷”建设政策,第21条第二款、第24条第一款、第三款不受税收限制;
(5)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4条不受税收限制;
(6)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第42条、第43条第三款、第44条不受税收限制;
(7)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第45条第二款、第47条不受税收限制。
54.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55.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56.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企业当年存在环保、安全生产、规划、土地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
57.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58.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9.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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