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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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21年度“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作用,根据“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相关文件精神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经商财政厅同意,决定组织对2021年度“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请各示范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向当地县政府报告,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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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验收对象
2021年度30个“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和示范企业。
二、验收条件
(一)“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中各项具体任务均已完成,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有完整的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项目达到的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实施内容、完成投资情况、总体进度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等;
(三)有项目实施内容完整的档案资料;
(四)有完整的财务决算报告,并有第三方审计报告;
(五)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出具的验收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
三、验收内容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组织验收,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方案制定情况。是否制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运行有序的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内容、支持方向是否符合国家与省粮食和储备职能部门要求;建设目标是否具体、可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项目实施是否规范有序、各项制度规定是否健全;建设实施中有无偷工减料、更改减少建设内容和出现事故案件等;优质粮油绝对增加量和带动农民增收是否达到方案任务要求;品牌建设、质量安全、销售体系等是否取得成效等。
(三)资金使用情况。是否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关项目合同及资金收支票证是否符合财务规定(所有发票为正规的税务发票,专项资金的开支不得对个人账户支付);是否按照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资金筹集推进项目建设情况等。
(四)经济社会效益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后,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主要影响等。
(五)项目审计情况。是否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进行项目审计,并出具项目审计报告等。
(六)资料归档情况。是否按要求对项目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自评及项目验收等资料进行归档整理等。
四、验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关于在流通领域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通知》(财建〔2017〕290号);
(二)《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
(三)《财政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的意见》(财建〔2019〕287号);
(四)《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各子项实施指南的通知》(国粮规〔2019〕183号);
(五)《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粮行联〔2018〕100号)。
五、验收组织
(一)示范县(市)政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的验收,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可派员督导。示范县(市)政府领导小组在国家或省级推荐的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咨询机构进行验收。采取专家验收组验收的,应对重要实施内容、示范企业进行现场查看,可根据需要设立资料小组、财务小组等开展相关工作。
(二)项目验收后应形成正式验收报告。
六、验收方法
(一)听取项目单位有关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的报告。
(二)专项小组分组现场核查示范项目建设任务完成、项目财务决算等情况,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并汇报检查结果。
(三)项目建设单位接受验收组问询。
(四)验收组讨论、评议验收项目,形成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及考核指标、计划、内容和投资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和经验,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项目验收报告中的验收结论,分合格、整改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意见:
1. 合格意见。经验收,建设项目完成的建设内容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任务量及投资额与实施方案一致,管理制度严格,资金使用程序规范,验收鉴定结论为合格。
2. 整改合格意见。经验收,建设内容及投资额基本完成,但存在项目管理有瑕疵等情况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毕后,验收组出具整改合格的验收鉴定结论。
3. 不合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项目建设内容的实施与实施方案有较大偏差,如实施的具体项目与方案不符,任务量及投资额严重偏低等。
(2)项目管理存在重大失误,工作任务质量严重不达标。
(3)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或招标投标及采购过程出现违法违纪现象。
(4)提供虚假验收材料。
(五)验收组成员、被验收单位法人代表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七、验收备案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等验收资料。
八、时间要求
各地要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验收工作,并以市为单位于3月底前上报验收报告。
九、结果运用
省局适时调度各地验收情况,对验收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根据“奖优罚劣”的原则,对项目实施好的示范县资金安排和其他扶持政策给予倾斜,对项目实施后进的单位责成采取相应措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