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22年合肥市春节期间稳岗留工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1-7  浏览次数:1833

为贯彻落实中央"六稳" "六保"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开年复工复产工作,倡导和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在肥过春节,支持企业发展,让外来务工人员在肥度过欢乐安全祥和的春节,更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稳岗留工有关行动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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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动计划内容

1、开展"留肥红包"派送行动

鼓励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留肥过春节。对2022126日至202229日期间留肥,在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工作,且在肥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我省户籍员工发放"留肥红包",发放标准为每人 1000 元。重点用工企业、重大建设项目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认定,2022114日前报市人社局备案。对于留肥过春节的其它企业员工、未在肥缴纳社保的外省务工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或省内其它地市在肥务工人员,鼓励用工单位春节期间给予一定关爱补助。

2、开展"共享用工"余缺调剂行动

鼓励企业开展共享用工余缺调剂。积极引导外地员工留肥,并为留肥外地员工提供合适工作岗位,鼓励自身缺乏工作岗位的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模式,积极主动联系其他有岗位余缺的企业,进行员工输送。对春节期间开展共享用工7天及以上的输送企业,按每人700元标准,给予输送企业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40万元。

二、申报时间及流程

1. "留肥红包"补助申请

第一阶段∶节前备案

申报企业于2022115日一130日期间,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备案∶

1)《合肥市2022年企业稳岗留工实施方案》

2)《合肥市2022年春节期间企业留肥外省籍员工留肥红包发放花名册》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第二阶段材料。申报企业在春节前按人均1000元标准先行发放留肥红包给员工个人,131日前发放到位。

第二阶段∶节后核拨

申报企业于2022210日—310日期间,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

(1)《合肥市 2022年春节期间留肥红包补贴申报表》

(2)《申请春节期间稳岗留工资金承诺书》

3)企业留肥外省籍员工29"行程码"截图或其他行程佐证材料

4)企业留肥外省籍员工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户籍证明材料

5)企业留肥外省籍员工留肥红包资金发放流水证明材料逾期没有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2."共享用工"余缺调剂补助申请

第一阶段∶节前备案

员工输出企业于2022115日一130日期间,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员工输入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备案∶

(1)《合肥市 2022年春节期间共享用工人员备案表》

2)企业共享用工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第二阶段材料。

第二阶段∶节后核拨

员工输出企业于2022210日一310日期间,将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员工输入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

(1)《合肥市 2022年春节期间共享用工补贴申报表》

2)《申请春节期间稳岗留工资金承诺书》

3)共享用工薪酬发放证明等相关材料逾期没有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人均 700元、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 40万元标准,将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三、其他说明事项

1、行动方案中所涉及的春节期间是指2022126日至202229日。

2、重点用工企业名单依据市人社局、市经信局《关于公布2021 年重点企业名单((第一批次)的通知》(NO.2021044)确定,重大建设项目企业需满足投资规模不少于30亿元,规上工业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名单汇总后加盖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公章报市人社局备案。

3"留肥红包""共享用工"余缺调剂补助所需资金从稳就业相关资金中列支。各区(开发区)先行支付后,市财政按50%给予补贴。四县一市可参考本方案执行,所需资金自筹解决。

4、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1)因企业疫情防控不到位或违法违规,产生重大事故,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2)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的,取消申报资格的同时,年度内不得申报财政扶持资金,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开相关违规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包保责任,严控我市疫情传播风险,巩固我市疫情防控成果,确保企业疫情防控与稳岗留工全面推进。

6、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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