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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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0〕101号)、《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产业〔2019〕226号)有关要求,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现决定开展2022年合肥市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包括示范企业和示范平台两个类别,主要面向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共享制造及其他服务型制造创新模式开展遴选(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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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
1. 申报主体应在合肥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2. 申报主体应具备服务型制造特征,符合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领域明确的方向与要求。
3. 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2020年1月1日以后)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二)专项条件。
1.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应为具有鲜明转型特点的制造业企业。在本行业或细分领域内,其生产技术与工艺、服务能力与水平等应具有一定优势地位。企业能够围绕核心制造能力开展模式创新并形成竞争力,在战略规划、管理运营、模式创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服务绩效、生产服务类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2.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包括面向行业的专业服务平台和面向区域的综合服务平台,重点是汇聚生产设备、专用工具、生产线等制造资源的共享制造平台。截至申报日正式投入运营时间须满两年;最近两年为5家(含)以上制造企业提供专业服务或综合服务;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社团法人服务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合计不低于80%。
三、遴选程序及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认真学习发展服务型制造相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制造业企业服务化转型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引导、自愿申请原则,组织初步评审并推荐上报。
(二)请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申报书填报说明》(附件2),组织编写《合肥市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书》及相关表格,附件证明材料请使用扫描件(复印件)。
(三)各市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并填写“合肥市服务型制造示范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请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各类申报书、申报汇总表和随附材料(一式1份及完整电子版)报送科技处。
(四)我局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审,结合必要的现场审查等程序,确定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