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2022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5/24  浏览次数:1806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218号)精神,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22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并经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2-013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政策申报免费咨询:19855108130(手机/微信),0551-65300128


2022年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农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办〔2021〕8 号)精神,加大政策支农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简洁、透明、高效、规范”原则,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产业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 个人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审核程序
各条款申报和审核按“企业申报、部门初审、联合审核、 媒体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执行。具体如下:
(一)申报时间
以市农业农村局在部门网站和合肥系统中发布的通知 为准。
(二)申报方法
1.申报主体登录合肥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对照自身经济类型及发展实际,订阅相关政策条款,阅读实施细则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 及时在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 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对申报项目进行比对、审核,凡一次性奖补事项,同一主体就同一事项已获财政奖补的,不再重复奖补。扩大投资类项目,所需资金市县 1:1 分担。项目完成后,申报主体应及时申请项目验收。县(市)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 1 个月内,完成项目初验,初验合格项目需经县(市)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 5 天,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复审后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

3.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县(市)区验收申请 1 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对点多面广的项目,可委托县(市)区验收, 原则上按不低于 3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查。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局集体审议通过后,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进行联审。联审结果在“中国·合肥” 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上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 由市农业农村局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后,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或拨付至市农业农村局或相关县(市)区财政局,由其拨付至申报主 体。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各条款均须提供:
1.《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 1);
2.合肥市农业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核准通知书);
4.在“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等三个官方平台的征信查询报告(或截图)。
申报材料涉及增值税发票的,专票提供抵扣联,普票提供发票联。通过纸质承兑汇票付款的应提供供货方收据,电 子承兑汇票付款的应提供供货方收据或银行签章。

(一)推进农产品加工转型升级。对新引进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其中 50%达产升规后拨付。
1、奖补对象:2021 年以来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 20%,且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产品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2、奖补范围:2021 年以来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新建生产厂房(办公楼、员工宿舍不在奖补范围)、新购置生产设备
(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生产线上检测设备和环保设备的投资。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 关单时间,下同)需在补助期限内。单个项目奖补期限不超过两年。
3、建设标准:(1)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环保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2)项目实施企业缴纳税收和企 业生产基地在同一辖区。
4、申报材料:(1)县(市)区相关部门审核的项目备案表或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厂房建设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购买厂房的,另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3)设备购置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 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4)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3);(5)存在关联交易的,应提供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市场价,非标设备由市农业农村局委托具备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定价;(6)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5、申报时间:2022年7月15日前申报。
6、验收要求:(1)初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生产设备及厂房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申报章), 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2)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项目提请局集体审议,通过后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前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二)支持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色农事服务中心,按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且成立 1 年以上的农民(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改扩建的特色农事服务中应从事农事服务,2021 年度企业营业额(销售额)达到 200 万元以上, 服务所在地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等)3 户以上。
2、奖补范围:围绕合肥市重点建设的粮油、蔬果、种业、生猪、龙虾、草莓、茶叶、水产、乳品、家禽、坚果、苗木花卉十二大农业产业链条等,新建改扩建特色农事服务中心中新购置服务于农业生产基地的生产、育苗、烘干、初加工、节水控温、质量安全、智能采收、资源化利用、冷凝运输、信息终端等农业装备,建成后正常运营并取得项目用地合法性佐证材料和乡镇同意建设配套用房等农业设施的批复。单个农业装备采购额不低于 3000 元。围绕粮油的特色农事服务中心仅限于改扩建,新建的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按《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2〕39 号) 执行。

3、奖补标准:按照“定额奖补、先建后补”,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中,符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农业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予以补助,剩余部分农业装备和配套用房等农业设施合计投资总额达 30 万元以上的,按对其认定投资总额不超过 30%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予以补贴。己享受过县级以上财政奖补的同个农业装备或农业设施不予重复奖补。

4、申报材料:
(1)合肥市农事服务中心项目申报表;
(2)2021年度营业额(销售额)的财会报表(或报告);
(3)服务农业园区或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佐证材料;
(4)农业设施和农业装备采购佐证材料;
(5)县(市)区项目初审报告;
(6)相关资质单位项目投入决算审计报告, 包括发票、转账及支付凭证,设施类需提供合同、工程造价决算等。
5、申报时间:企业自主申报,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改扩建的特色农事服务中心项目;2021 年备案登记开工建设尚未完工及未通过验收的部分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2 年6 月30 日前汇总上报并完成备案登记,2023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初审并附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市农业农村局复审,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机构对县
(市)区初审后报送的项目进行复审,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局集体审议,通过后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三)支持数字农业建设。择优支持一批2022年新建或改扩建智能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按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生产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奖补标准:按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建设标准:申报主体经济效益较好,生产经营场地 具有一定规模。产业特色明显,符合长三角“158”行动计 划、十大千亿级绿色食品等产业发展要求,具备能满足数字化建设的基础设施和网络条件。主要建设内容:
(1)建设数字种植业工厂。根据种植需要,配置生长环境和生物本体监测、环境远程调控、水肥药精准管理、智能植保、视频监控等相关设施设备;按需加装北斗导航、远程运维、智能驾驶系统、自动作业、作业过程自动测量等智能化设备,实现耕整地、播种、施肥、施药、收获等过程精准作业;有条件的,建设采后商品化处理系统,配置清洗去杂、分级分选、计量包装等一体化智能设备,实现采后处理全程自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农资、人员、 成本、设备、农事、收成等精准管理。
(2)建设数字畜牧业工厂。根据养殖需要,建有自动化精准环境控制系统,配备畜禽圈舍通风、温控、光控、环境监测、视频监控、粪便清理等设施设备,实现饲养环境自动调节。建有数字化精准饲喂管理系统,配置电子识别、自动称量、精准上料、自动饮水等设备,实现精准饲喂与分群管理;配置畜禽疫病移动巡检、远程诊断、自助诊疗、监测预警等设施设备,实现对动物疫病的诊断预警;配置产品收集系统,实现集蛋、挤奶、包装等自动化。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3)建设数字渔业工厂。根据养殖需要,建设在线环境监测系统,配置养殖水体、大气环境等传感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大气和水体环境的实时监控;配置自动增氧、饵料自动精准投喂、循环水处理控制、网箱升降控制等设施设备;配置病害检测设备,构建水产类病害远程诊断系统。建设或应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实现养殖投入品、产出品、生产记录、人员、成本等精准管理。
4、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材料:①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书;②县(市)区审核意见。
(2)申请验收材料:①县(市)区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明细);②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实施要求:(1)2022年6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建设主体的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2)2023年1月2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3)市 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月10日提交市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 金兑现。

(四)推进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择优支持一批 2022 年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按不超过当年投资额的 3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不包括冷链流通企业)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奖补标准:对2022年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库容200立方米(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当 年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3、建设标准:
(1)建设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 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2)建设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 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 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3)建设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 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 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4)配备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 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建设或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 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4、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材料:①申报主体项目申报书;②土地 使用合规佐证材料。
(2)申请验收材料:①县(市)区验收申请报告(含项目明细);②申报主体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实施要求:(1)2022年6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建设主体的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2)2023年1月20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3)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月10日提交市推动经济
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 金兑现。
(五)支持优质粮食绿色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建及改扩建粮食生产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优质粮食生产,建设一定规模绿色粮食生产基地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集体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产业联合体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
2、奖补标准:(1)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优质粮食绿色生产基地,水稻基地达到 1000 亩(含 1000 亩)以上一次性奖补 20 万元;小麦基地达到 2000 亩(含 2000 亩)以上一次
性奖补 20 万元。(2)发展双季稻,对集中连片 50 亩及以上早稻给予 100 元/亩的补贴。(3)实施再生稻绿色生产达到 300 亩以上,二茬稻亩均产量不少于 300 斤,给予 150 元
/亩奖补,再生稻 50-300 亩列入稻谷补贴结构调整扶持范畴,最高奖补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
3、建设标准:(1)优良品种。水稻品种达到部颁二级米以上标准或地方特色品种,小麦以优质专用品种为主。(2) 绿色生产。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化肥农药减量达到规定标准,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处理到位,秸秆综合利用。(3)机械种植。实行机插机播等全程机械化生产。(4)订单收购。基地与粮食加工、收购企业签订订单,做到专种、专收、专储,统一加工,统一品牌销售。(5)规范管理。千亩连片基地要设立一个公示牌, 公示基地名称、品种、规模、技术路线、化肥农药减量目标等内容。(6)品牌营销。鼓励基地有品牌、有包装、有稳定营销渠道。
4、申报材料:(1)合肥市优质粮食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申报文本;(2)土地流转合同等复印件;(3)补助环节 涉及相关票据等;(4)订单合同,化肥农药购买、使用台 账等佐证材料;(5)基地面积的无人机、智慧作业平台等 测绘资料。
5、申报时间: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申报。
6、验收要求:(1)各地应利用“两区”划定成果,制定一张县(市)区 2022 年优质粮食基地分布图;(2)2023 年1 月 20 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验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 2023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六)对新建及改扩建蔬菜生产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 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新建及改扩建连片规模化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生产基地,基地选址符合耕地保护政策和市农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基地基础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育苗及生产,且未 享受过市规模化设施蔬菜瓜果基地政策奖补的项目。
2、奖补标准:对新建及改扩建相对集中连片蔬菜、瓜果育苗及生产设施大棚(连栋温控大棚)项目,项目符合相 关建设导则要求,棚内育苗及生产净面积(需扣除管理、生 活等非生产使用面积)达到:
(1)设施钢架大棚100亩以上(含100亩)或“和县”二代棚 50 亩以上(含 50亩)一次性奖补60万元;设施钢架大棚达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和县”二代棚达 75亩以上( 含 75亩)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2)普通连栋温控大棚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 以上,一次性奖补35万元;8000平方米(含8000平方米)以 上,一次性奖补70万元;12000平方米(含12000平方米)以 上,一次性奖补100万元;玻璃连栋温控大棚4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实施要求:(1)项目采用全新材料建设,老旧设施大棚改造提升为更高层次的设施大棚,纳入奖补范围;(2) 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基地建设参考行业协会建造技术导则, 建设标准不低于导则最低质量要求;(3)基地相对集中连片,其中连栋温控大棚单个棚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500-4000 平方米,棚间距不超过300米;钢架大棚、“和县”二代棚相对集中连片、片区不超过2个、片间距不超过500米;(4)设施蔬菜瓜果规模化生产基地的大棚主体结构完整,生产必备的沟、渠、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齐全,基地有清晰的 范围界限;(5)根据生产需要,基地配套相应基础设施及 装备(如沟渠水电、喷滴灌系统、水肥一体化、产品分拣设施、田头仓储冷链等),具备常年生产能力,凸显都市农业 特色;(6)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健全,本年度未发生 抽检产品不合格或重大质量安全事故;(7)申请奖补项目 基地必须用于蔬菜瓜果生产,严禁改变用途非农化经营。
4、申报材料:(1)有效土地流转合同(不含转包合同);
(2)设施农用地备案相关材料;(3)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5、申报时间:项目申报主体于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并录入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
6、验收要求:2023年1月31日前,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初验(材料审核和实地复核)、村乡县三 级公示后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  年3月10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 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 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七)对新建及改扩建畜禽基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1)支持四县一市畜禽养殖场规模化、标准化新(改、扩)建以及购置养殖、环保、防疫设施设备等。
(2)支持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设施设备配套,重点支持粪肥还田利用设施设备。

2、建设要求:
(1)支持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养殖场管理档案完整、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新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改、扩建饲养舍面积不少于 1500 平方米;购置相应饲养、环保、防疫设施设备。
(2)支持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
项目场基本条件: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禁养区;养殖场管理档案和粪污处理台账完整,制度健全;选址和布局设计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建设内容:支持购置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检测设施,推行专业化、市场化运行模式,开展粪肥还田设施改造、运输、检测等。项目场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设施设备配套到位。
3、奖补标准:畜禽养殖场新(改、扩)建项目投资额需在 80 万元以上,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改造提升项目投资额需在 40 万元以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的 5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 20 万元—100 万元。
4、申报材料:
(1)申请建设材料:①申报主体建设方案,并附项目 土地、环保等相关前期手续文件;②非新建项目需提供近一年来养殖场部分管理档案及粪污处理台账;③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2)申请验收材料:①县(市)区验收申请报告(含 项目实施和投资情况、建设主体明细和实施情况);②项目建设完成情况及运营情况佐证材料、图片;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明确工程造价、发票号等关键信息);④ 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5、实施要求:(1)2022年6月30日前县(市)区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完成对申报建设主体的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评审;(2)2023年1月20日前,县(市)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3)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月10日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八)对新建及改扩建稻渔基地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 20-10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稻渔(稻虾)生产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 基地选址符合市乡村振兴规划的产业布局要求。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1)新建连片规模 200 亩以上的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择优给予 1000 元/亩、不低于 20 万元且不高于 50 万元奖补;(2)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示范区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3)新认定为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

3、建设标准:(1)稻渔(稻虾)综合种养基地符合农业部《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SC/T 1135.1-2017)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2)国家级稻渔(稻虾)综合种养示范区需经农业农村部认定。项目资金用于示范区进一步提升园区环境、科技能力和生产能力, 建设现代化虾稻物联网平台。(3)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需满足以下要求:①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集中连片10000亩以上,园区内不少于5家规模基地牵头,拥有自主品牌。② 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园区内各基地布局科学合理,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电网、教育培训、信息、 服务等配套设施齐全。拥有设备完善、功能齐全的龙虾交易市场,建设有自主电商销售平台或在其他规模电商平台设立专营店。③具备一定的科技应用水平。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培训能力,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系。
④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和运行机制。符合产业发展导向,有明确的科学规划。⑤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园区的经济效益显著高于周边地区,其中土地生产率、劳动生产率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的30%以上,经济效益高于所在区域平均水平20%以上,园区辐射周边农户年增收30%以上;农药、化肥 使用量显著下降,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农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市级虾稻产业示范园由县(市) 区申报、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达标奖补。)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2)项目基础信息表;(3)项目地点图片;(4)农业农村部认定文件;

(5)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佐证材料等。
5、申报时间:(1)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2年9月30日前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
(2)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渔业领域专家或市农业行业首席专 家工作室专家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 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3)县(市)区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并申请市 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聘请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4)市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月10日前 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  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九)对新建及改扩建环巢湖一级保护区渔业尾水处理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20-10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池塘养殖的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基地位于环巢 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对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工的各类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2、奖补范围:对环巢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面积100亩以上的渔业池塘养殖,改造尾水处理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2000元/亩,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建设标准:尾水处理工程符合《水产养殖尾水生态 处理技术规范》(DB3401/T 203-2020)要求,或符合农业农村部《全国池塘养殖尾水治理专项建设规划(2021-2035年)》 中6类水产养殖尾水治理模式任意一项要求,并配备信息化水质监测及视频监控系统。
4、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标准文本;(2)项目基础信息表;(3)项目地点图片;(4)吸纳本市退捕渔民用 工佐证材料等。
5、申报时间:(1)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9月30日前制定项目申报、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对申报主体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复审;(2)市农业农村局聘请渔业领域专家或市农业行业首席专家工作室专家对申报主体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主体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3)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4)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 月10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十)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对市级农家乐和休闲农业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2021 年以来新认定的省级休闲农业和乡
村旅游示范园区,2021 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元以上。

2、奖补范围:新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园区的企业,认定文件下达当年的固定资产新增投资部分, 包括库房、生产设备(二手设备不在补助范围)等。每一项投资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即合同、发票(不含税金额)、付款凭证。发票时间(进口设备以报关单时间,下同)需在补助期限内。所有奖补设施计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
3、建设标准:(1)新增固定资产如涉及占用土地须有完善的建设用地或农业设施生产用地备案手续;(2)新增固定资产设施需直接用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生产经营。
4、申报材料:(1)已完成固定资产建设的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2)设备购置合同、增 值税发票抵扣联和付款凭证,进口设备另外提供付汇凭证及报关单;购置融资租赁设备的补充提供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协议、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联;(3)固 定资产投资补助申报明细表(附件 3);(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5)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合规佐证 材料。
5、申报时间:2022 年 7 月 15 日前申报。
6、验收要求:(1)初审。项目属地农业农村部门核实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固定资产的付款凭证和发票抵扣联真实 性及重复性,同时在发票抵扣联原件上盖申报章),于 2022年 8 月 15 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2)评审。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机构对县(市)区初审后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局集体审议,通过后于 2022年 9 月 15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 政局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十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 5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1)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发生的
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贷款利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贴息最高 50 万元,最低 10 万元;(2)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含金融机构与个人签订但实际用于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贷款,此类贷款需提供金融机构相关佐证材料),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 50%给予补助,单个农民合作社贴息不超过10 万元,单个家庭农场贴息不超过 5 万元。
2、奖补范围(时间):2022 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贷款利息。
3、申报材料:(1)“三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申请书(附件5);(2)已发生贷款的“借款凭证”汇总表(三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附件6),按银行贷款合同编号汇总;(3)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附件7),附贷款合同、 借款凭证、银行借款利息结算凭证复印件(每一笔贷款分别按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进账单、借款利息结算凭证的顺序装订);(4)“三农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汇总表
(附件8)。

4、申报时间:2023 年 1 月 20 日前申报。
5、验收要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
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经县(市)区初审合格于 2023 年 2月 10 日前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
集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 2023 年 3 月 10 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兑现项目资金。
(十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 免费开展培训服务。
1、申报主体: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
单位等不享受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承担相应资质、能够胜 任培训任务、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机构或组织。
2、申报程序: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经安徽合肥
公共交易资源中心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如下:
(1)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在 2022 年 7 月底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别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具体申报时间以市农业农村局在部门官网和合肥市市财政支持产业政策管理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
(2)申报方法。申报主体登录全国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按要求注 册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3)申报材料:①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报告;②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加 盖单位公章)和原件(审核后退还);
③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安徽省合肥市)相关要求。
(4)兑现流程。2022 年 11 月 30 日前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完成相应培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绩效考评; 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兑现奖补资金。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开拓苏浙沪农产品市场,按市场开拓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补贴。
1、奖补对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与苏浙沪农产品销售单位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2022年在苏浙沪销售合肥农产品100万元以上,在苏浙沪设立专卖店,或在苏浙沪地级以上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 五星级酒店、机场、火车站、地铁站设立销售门店、专柜等。
2、奖补标准:在苏浙沪设立专卖店、门店、专柜等租金费用的30%。
3、申报材料:(1)2022年在苏浙沪设立专卖店、门店、 专柜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和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提供场地彩色照片5张,照片需反映场地所在地街道名、门牌号、全貌、产品等信息;(2)2022年销售情况佐证材料。
4、申报时间:企业在2023年1月31日前申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项目初验、公 示并申请市农业农村局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集第三方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项目于2023年3  月10日前提交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小组,联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资金兑现。

四、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6月18日实施,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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