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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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我开发区实际,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三山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企业和机构。相关的节能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政策专人免费指导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二、支持范围
1.工业节能降碳项目。
2.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3.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4.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项目。
5.经认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6.不予支持的情形:
(1)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
(2)按规定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
(3)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
(4)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
(5)不在节能资金支持当期实施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
节能扶持资金通过补助、直接奖励或据实结算等方式兑现。申请单位按支持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情形进行申报,实行公开、透明、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享受原则。
四、支持标准
1.支持引进高端制造项目。对新引进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当年安徽省单位GDP能耗、年能源消费在500万千瓦时或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给予项目节能评估、节能验收包干费用8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
2.对主动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给予腾出能耗奖励(能耗值按关闭前三年统计库平均值测算或委托第三方按行业准入标准评估),按照每吨标准煤200元标准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停产转型其他国家鼓励类产业和符合三山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的高耗能企业,除腾出能耗奖励外,再给予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为满足光伏发电安装条件,对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加固改造的,按加固改造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其光伏装机容量0.3元/瓦。
4.对改建项目中购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型设备,按照购置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对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并获得上级财政补贴后的企业,按照1: 1的比例予以配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软硬件设备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对按照规定完成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资金来源、使用、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1.资金来源。财经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2.资金拨付。经济发展局收到企业专项资金申请和属地镇、街的初审意见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经济发展局、财经局对评审意见进行确认,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兑付奖补资金。
3.资金监管。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财经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企业, 项目属地镇、街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政策规定与其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定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