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援企稳岗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5/30  浏览次数:1322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合人社秘〔2022〕44号)文件要求,现就具体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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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批零住餐旅游行业稳岗补贴、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或留工培训补助的企业获得资金低于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的,按差额予以补足。
(一)支持对象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企业。
(二)支持条件
1.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同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单位2022年以来裁员率达标,并承诺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
3.单位2022年以来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支持标准
按照单位2022年1月至申请之日前1个月的平均参保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稳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纳税地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不得跨区域重复申报。
1.合肥市特困行业企业稳岗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3.单位及其法人(负责人、经营者)征信报告;
4.单位疫情期间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附件1-2)。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商务、文旅、民航、交通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大数据手段对社保缴费、裁员率、环保处罚等情况进行比对。审核无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社局备案并拨付资金。


二、企业培训留工补贴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可对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依据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一)支持对象
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的县(市、区)范围内因疫情防控停产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支持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实施静态管理上月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按500元/人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
(三)申报流程
1.免报直发。对在省社会保险集中系统中行政区划登记准确、通过税务部门能获取到对公账户的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通过大数据比对,采取“免报直发”模式发放补助资金。
2.自主申报。劳务派遣企业以及符合补助条件但未被纳入“免报直发”范围或信息不全的用人单位采取自主申报模式申请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对因账户等基本信息不全导致“免报直发”资金拨付不成功的用人单位,经公告(两次以上,每次公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后仍未提供准确信息的,视为选择自主申报模式。申报渠道为:全省人社统一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受理截止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3.审核发放。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申请和“免报直发”办理工作,审核无误,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各县(市)审批后向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申报资金使用计划。
对符合条件的,在人社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的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的,可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的法人账户。
三、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高校毕业生10000元,其他群体5000元。
(一)支持对象
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其中,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
(二)支持条件
在我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三)支持标准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其他群体5000元。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向小微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不得跨区域重复申报。
1.《合肥市重点群体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2—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学历证书、脱贫人口提供脱贫手册、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提供自主就业择业证书,返乡农民工提供户口本(首页和地址页)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6个月以上参保记录或不少于6个月的经营流水佐证材料(含银行对公经营流水,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支付平台交易流水)。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无误,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四、创业主体房租补贴
对人社部门近2年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中的创业主体按照20元/㎡.月标准给予3个月房租补贴,每户创业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与创业载体给予的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不重复享受。
(一)支持对象
人社部门近2年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中的创业主体。
(二)支持条件
1.入驻人社部门近2年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的创业主体,依法登记注册或领取组织起来就业组织证书;
2.2022年以来未享受创业载体给予的房租减免。
(三)支持标准
按照20元/㎡.月标准给予3个月房租补贴,每户创业主体最高不超过2万元,与创业载体给予的疫情期间的房租减免不重复享受。
(四)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创业主体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
1.合肥市创业主体房租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1);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起来就业证书复印件。
3.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创业载体)出具的证明函(附件3-2)。
本细则未涉及的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落实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合人社秘〔2022〕44号)文件中的其他政策,按现行操作办法或实施细则执行。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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