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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奖励补助和认定时间、流程细则解读

文字:[大][中][小] 2022/6/10  浏览次数:1115
    

本文将为大家带来2022年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奖励补助和认定时间、流程细则等内容,需要咨询申报或者代理的企业单位可以看看,也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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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条件范围

一、申报范围

在蚌埠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管理规范、近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工业企业。

二、申报条件

按照《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奖励补助

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省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申报程序

(一)企业根据申报项目,对照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区经信部门。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6月24日前将推荐文件及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分别报送至市经信局相关科室,逾期不予受理。

 

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转型升级,推动蚌埠制造向蚌埠智造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制造包括: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五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指在我市装备制造业,由企业通过新建、技术改造,在生产工艺流程、布局结构等方面采用数字化管理,生产效率提高20%以上,运营成本降低20%以上,产品研发周期缩短30%以上,单位产值能耗降低10%以上的生产制造和服务制造企业工厂或车间。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编制《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年度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蚌埠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二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建立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数字化模型,并进行模拟仿真,实现规划、生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二)企业至少使用数据管理系统(PDM)、制造执行系统(MES)、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两个(含两个)以上工业智能制造软件。

(三)离散型智能制造和流程型智能制造至少采用5种以上核心技术装备,包括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设备、智能传感器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

(四)网路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项目至少采用1种以上工业云和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

(五)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六)建立基于IPV4/IPV6、4G/5G移动通信、窄带物联网、短距离无线和软件定义的企业局域网。

(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县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蚌埠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二)县区工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报告》汇总后(一式2份)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市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四)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在市经信委网站、市信用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五)对通过公示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由市经信委颁发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证书。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政策

第八条  认定证书是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享受政策扶持和申报国家、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2年。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与市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单位,将撤销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对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有不正当交易行为、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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