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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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肥市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看完之后对于合肥市项目申报还有不明白的地方,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欢迎致电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政策指导专员在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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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接服务机制
1.建立市委科创委领导联系院士机制。市委科创委主任、副主任每人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赴重点高校院所开展对接,了解院士团队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推进院士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
2.实施“三就地”统筹调度机制。发挥市委科创委统筹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科技成果“三就地”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优化有关力量,搭建工作平台,提升常态化调度服务水平。
3.建立目标任务督查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三就地”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科技创新指标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具体措施,推动科技成果项目转化落地。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4.完善常态化科技成果捕捉机制。市科技局要成为“科技情报局”,第一时间捕捉最新科技成果。成立由市科技局牵头,市产投集团、兴泰控股、滨投公司、科创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及安徽创新馆和县(市)区、开发区等抽调人员组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常态化开展项目发现、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工作,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库。
二、完善专业服务体系
5.支持打造千亿科技大市场。出台专项政策支持建设省市县三级联动、线上线下互动的科技大市场,完善科技成果挂牌、拍卖功能,做到“线下月月有活动,线上天天有交易”,建设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发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交易会等作用,打造“永不落幕”的科交.会。
6.支持发展科技服务机构。持续推广使用合肥市创业创新服务券,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成果转化等服务活动。对引进行业影响力较强、服务能力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年度投入规模、营业收入、地方税收贡献度、服务我市企业数量等绩效,给予最高1000 万元奖励,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开展科技服务机构入库培育工作,入库机构培育有效期3年,每年组织专家对入库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给予绩效评估结果优良的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
7.支持高校院所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在肥高校院所和企业建设技术转移服务促进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给予奖补,具体按照《合肥市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政策(试行)》(合政办[2021]7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执行。支持市属高校院所将技术转移情况纳入分类考核评价体系,允许对就地转化的科技成果,按不低于技术转移净收入10%的比例提取绩效奖金,用于机构建设、团队激励等。
8.加快培育技术经纪(理)人队伍。支持安徽创新馆推进技术经纪(理)人信用积分制度,推行技术交易委托代理制。支持率先在市产投集团等市属国有平台公司设立一批技术经理人事务所,探索技术经理人从业佣金制度。开展技术经纪(理)人职业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制定出台合肥市技术经纪专业职称申报评定相关管理办法。争取将技术经纪(理)人纳入省级职称评定。对技术经纪(理)人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肥实现转化的给予奖补,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
三、建设创新转化平台
9.推进成果孵化载体建设。出台我市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发展专项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优势科创资源建设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依托“科大硅谷”建设量子信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空天信息等专业性强、产业集聚度高的专业孵化载体。按照“达标即准”原则,每年新增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不低于30家,培育国家级后备梯队不低于20家,力争“十四五”末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达到100 家,实现国家级孵化载体县(市)区、开发区全覆盖。支持在肥高校创建国家和省级大学科技园。(牵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1.加快中试熟化平台建设。依托安徽创新馆、市科创集团等,建设一批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心。聚焦重点产业领域成果项目小试中试服务,推动中试基地(平台)加快建设,对其建设和运营给予奖补,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每年新增一批中试基地(平台), 力争“十四五”末实现中试基地(平台)重点产业全覆盖。依托合芜蚌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一批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园区)。
10.加快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我市优势产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或产业技术研究院,依托工业互联网,打造汇聚各类创新要素的优势平台。对共建的创新平台保障建设用地需求,提供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用房和引进人才住房等。托科技领军企业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依托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和高校院所等,实行“研究院+运营公司+基金”、多元化投入团队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等模式,建立以成果转化为主导,兼具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引进等多种功能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各级财政稳定支持的研发平台,将财政支持经费与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挂钩。
四、创新促进转化方式
12.鼓励应用型成果研发和转化。建立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任务清单、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任务清单,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衔接省、市科技攻尖等计划项目。鼓励在肥高校院所建立“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的订单式研发和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对在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根据其所得现金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对在肥高校院所在本市范围内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同一项目不超过150万元,奖补资金可用于奖励在交易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人员),与《若干政策》第九条不重复享受。
13.实施“揭榜挂帅”加快成果转化。按照“企业出题、揭榜挂帅、精准推送、协同创新、就地转化、政府奖补”原则,常态化开展技术需求“揭榜挂帅”活动,定期收集企业重大创新需求或技.术难题,设立技术需求项目库,通过网站、新技术新媒体发布、向高校院所精准推送等方式组织发榜。对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联合高校院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实施的揭榜项目,择优给予“卡脖子”科技重大专项或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1000万元。
14.探索成果沿途转化机制。加强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国.科学院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等创新资源的协同配合,开展前瞻性科技创新,探索科技成果“沿途下蛋”、就地转化机制,配套招引服务,支持依托大装置、大平台、大机构孵化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
15.支持成果就地转化场景应用。依托安徽创新馆等,建设“科技成果应用场景创新促进中心”,开展场景挖掘、打磨、发布等工作。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以下简称“三新”产品)推广应用,每年支持和实施不低于100 个“三新”产品应用场景,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支持采购“三新”、“三首”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首创性、先进性等评价因素,不得以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三新”、“三首”产品参与投标的资格,鼓励采购人优先采购尚未投入市场应用的“三新”、“三首”产品。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采购“三新”、“三首”产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企业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肥实现转化的给予奖补,具体按照《若干政策》执行。
五、强化金融资本赋能
16.扩大成果转化基金规模。加大政府引导母基金扶持成果转化力度,出资支持市天使基金逐步扩大规模,扩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覆盖面;加大基金“扶早”“扶小”“扶优”力度,设立合肥市种子基金,重点投向即将创立企业的科研团队或实际运营未满1年的科技企业;设立安徽科技大市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金,纳入市成果转化基金体系;基金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产生投资损失的,给予最高50%的风险容忍度。基金投资项目股权转.让可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制定基金投资行为“负面清单”,对清以外的投资行为一律不得限制、不作问题处理。实行审计、监督、检查结果互认,一个项目周期最多检查一次。
17.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市科技创新资金与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联动,市属基金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中形成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引导商业银行积极与基金运营机构合作,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提升金融服务成果转化水平。推动设立市级专业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专营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金融服务。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开展“政银保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科技信
用贷款等产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险种,对投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保费金额30%的补助。
六、推进激励机制改革
18.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实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允许市属高校院所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全部或者主要利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赋予成果完成(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鼓励中央直属和省属在肥高校院所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项目在肥落地,市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成果转化基金及各类产业基金择优给予支持。
19.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
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健全审计、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2 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省新出台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政策调整执行。本措施涉及条款已有具体实施办法的,结合工作实际继续执行;无具体实施办法或者需要修订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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