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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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市〔2021〕101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县2022年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制定如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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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路目标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部署要求,重点围绕蔬菜、水果,兼顾地方优势特色种植品种,聚焦鲜活农产品主产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在全县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2022年,全县支持新建或改扩建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个。通过推进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实现我县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能力明显提升,产后损耗显著下降,产销对接更加顺畅,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提高农民收入提供有力支撑。
二、建设内容
(一)通风贮藏库。在耐贮型农产品主产区,充分利用自然冷源,因地制宜建设地下、半地下贮藏窖或地上通风贮藏库,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方式保持适宜贮藏温度。
(二)机械冷库。根据贮藏规模、自然气候和地质条件等,采用土建式或组装式建筑结构,配备机械制冷设备,新建保温隔热性能良好、低温环境适宜的冷库和果蔬速冻库;也可对闲置的房屋、厂房、窑洞等进行保温隔热改造,安装制冷设备,改建为机械冷库。
(三)气调贮藏库。在呼吸跃变型农产品主产区,建设气密性较高、可调节气体浓度和组分的气调贮藏库,配备有关专用气调设备,对商品附加值较高的产品进行气调贮藏。
(四)预冷及配套设施设备。根据产品特性、市场发展和储运加工的实际需要,可建设或配套建设强制通风预冷、差压预冷或真空预冷等预冷库或预冷设施,配备必要的称量、清洗、分级、检测、信息采集等设备以及新建贮藏设施专用的供配电设备。
三、具体政策
补助标准。补贴比例上限不超过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造价(不少于6万元)的30%;且单个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四、奖补程序
由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自愿申报,实行建设预立项,项目实施结束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奖补。
建设主体与企业联合建设的冷库群要产权明晰,投资主体明确,企业投资不得计入补贴测算基数。建设主体投资的冷库设施与企业投资的冷库设施在物理上要能分割清晰。对农民合作社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到全体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要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五、进度安排
按照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定额补助、先建后补的程序,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到补助发放全过程公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组织立项申报。7月30日前,建设主体下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管理系统APP完成线上申报工作,并填写项目申报书,一式两份,由乡镇政府审核后行文上报。8月31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立项审核,并公示通过审核的建设主体及建设内容等信息,未通过审核的主体及时给予反馈。
(二)自主开展建设。建设主体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制定的参考技术方案要求,自主选择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信誉的施工单位开展建设、采购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建设主体对建设和采购的设施设备拥有所有权,同时承担安全建设运营的主要责任。建设主体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设施建设,并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及时组织核验。建设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后,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设施建设的规范性、申报内容的一致性、技术方案的符合性等开展核验,合法收据、普通发票和设备合同、支付凭证、建设前后照片等纳入核验凭据范围。县级对建设设施核验工作应于11月22日前完成。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施,及时通知建设主体进行整改。
(四)兑付补助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于12月30日前向通过验收的建设主体发放补助资金,并公示补助发放情况。
六、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分别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相关股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改革合作股。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与部门协调,各乡镇要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项目的实施。办公室要切实做好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公示等工作,保证工作方向不偏、资金规范使用,建设取得实效。
(二)严格风险防控。根据实施进展及时开展现场督查指导。公开全县补贴受益对象、设施验收结果、补贴资金、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各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设施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的行为,坚决查处,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