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
为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推进“皖美消费·徽州有礼”行动,发挥电子商务促消费作用,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7〕116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20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题培育等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加强2022年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体培育项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方案如下:
一、资金来源
2020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2022年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主体培育项目)。
黄山市政策免费指导电话:158 5515 5532(可加v),0551-65300518
二、支持项目
(一)支持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电商促销活动
1.支持内容及标准:对市级商务局牵头组织,企业、协会等组织具体承办的电商促销活动予以支持。对承办市级电商促销活动的主体单位,每个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1)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促消费活动项目;(3)申报的促消费活动项目应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皖美消费”系列促进活动。
3.申报材料:(1)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申请表;(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促消费活动基本情况及活动取得的成效等);(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促消费活动费用明细以及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5)促消费活动方案;(6)促消费活动现场照片;(7)与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等;(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9)项目申报承诺书,以上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支持限上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促销活动
1.支持内容及标准:对限上企业2022年开展的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活动周期不超过1个月),促销活动所在月份限上零售额同比增幅最高的8家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为在黄山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并通过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统计数据的限上企业;(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完成,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促消费活动项目;(3)在促销活动期间,企业开展的线上、线下促销活动均不少于1场。
3.申报材料:(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2)省级电子商务发展专项主体培育资金申请表;(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的相关材料和付费凭证,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现场照片或线上平台截图、直播界面截图等(相关材料能够清晰反映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费用、活动参与单位、线下活动地点或线上促销平台网址等),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印发的促销活动方案(或通知等)或活动相关报道;(5)促销活动所在月份企业限上零售额统计报表;(6)与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等;(7)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文件(含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限上企业);(8)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9)项目申报承诺书,以上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办理流程
(一)项目初审。支持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电商促销活动由市商务局初审。支持电商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促销活动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限上企业须出具纳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限上企业的确认材料(含限上企业是否正常向统计部门报送数据)。2022年11月15日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将含有初审意见的正式推荐文件(含对申报主体的信用查询情况、企业纳入社消零统计情况、涉企系统比对情况),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局电商科,承办市级商务部门组织活动的企业直接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及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项目审核。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文本进行审核或复审。支持电商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的促销活动项目由市商务局对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按照认定办法进行排序,根据排名顺序,确定拟支持项目并研究兑现意见。
(三)项目公示和资金拨付。市商务局将拟支持项目等内容在市商务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县区或企业,及时拨付至项目单位。
四、有关事项
1. 拟支持项目须未享受过国家、省市级同类商务促进政策支持,且当年度信用中国系统内无处罚记录,未列入失信名单。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建立目录,按顺序排放,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扫描PDF电子档案备份),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初审单位需自行存档备查)。
2.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