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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认定条件+流程+奖补+时间)

文字:[大][中][小] 2022/8/25  浏览次数: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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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开放联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皖科政〔2020〕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马鞍山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主要功能是面向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重点领域,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组织已认定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考核等。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认定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马鞍山市内注册,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马鞍山市。

(二)拥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政府以及其他投资主体联合出资设立。原则上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为主,确需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其无形资产应确权,经第三方评估后将所有权转移至新型研发机构。由单一主体所持有的财政资金举办,且主要收入来源为长期稳定财政资金投入的研发机构,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专职研发人员(全年工作时长在183天以上)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少于10人。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

1、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行政和经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2、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率的成果转化机制等。

3、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等。

(五)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明确的研发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与孵化育成等方面有鲜明特色。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新型研发机构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流程程序

第五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登录“惠企通”线上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表填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传。

(二)审核推荐。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含真实性审查),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并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市科技局根据推荐意见受理申报。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四)公示发布。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意见,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列入《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名录》并发布。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可单独组织审核论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评价。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材料

第六条 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材料

(一)马鞍山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法人证明材料;

(三)多元投资主体相关证明材料;(四)研发人员基本情况;

(五)科研场地、研发设备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每年对认定满一年以上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参与绩效评价的市新型研发机构,须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提供上一个自然年度的各项指标数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分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70分的为合格,70-85分的为良好,85分以上的为优秀。

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参与绩效评价的,直接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市科技局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结果,对评价优秀的进行奖补。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过县(区)、开发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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