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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各市补助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2/9/13  浏览次数:1182
    

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成功,各市有10万-30万的补助资金。下面来看看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各市补助政策,合肥市、阜阳市、淮南市、宣城市、马鞍山市、铜陵市、亳州市、宿州市、安庆市、池州市、淮北市、滁州市、芜湖市、蚌埠市、黄山市、六安市想要认定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可以咨询小编辅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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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各市补助政策

1、合肥市高新区: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2、阜阳市: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马鞍山市:对当年获得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未获省级奖补)补助 20万元。

 

4、宣城市宣州区:对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省级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5、亳州市: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宿州市埇桥区: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给予一次性奖补120万元。对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在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的基础上,区再分别予以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申报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认定的企业,区分别予以每项2万元申报材料补助,待认定成功后,再从补助资金中扣除。

 

7、安庆市宿松县: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8、淮北市:对新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9、滁州市:对获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按照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10、芜湖市: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1、蚌埠市:对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对通过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持,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1:1配套奖补。

 

12、黄山市: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  别补助 30 万元。

 

13、淮南市: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获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14、铜陵市

暂无

15、六安市

暂无

16、池州市

暂无

 

二、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积极创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我省境内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显著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且持续经营时间不少于3年(以每年申报通知下发时间计算);

(二)企业具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认定技术中心;

(三)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4)环保安全事件;(5)重大安全责任事故;(6)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行业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具有持续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并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和自主品牌。对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自有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利润率逐年增加,新产品产值率保持在30%以上。现金流量充足。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七条企业向其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行文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央企、省属企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推荐上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见附件);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B107-2);

4.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受理(公示)证明、省级以上(含省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进步奖、技术创新成果应用证明、其他技术创新及品牌类认定证明;

5.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1式3份及电子版。

第九条评审与公布结果

(一)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查、评审,并对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拟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

(二)将入围企业征询环保、安全、税务、工商、质监、食药、海关等部门意见,并在省经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及评价情况将在省经信委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上报省经信委。

省属企业通过其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省经信委。

第十二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对国家和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安排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等专项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有关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对认定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定相关补助等政策。

第十四条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名单,原则上从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

第十五条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认定和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信委,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已经认定的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除撤销称号、摘牌外,暂停其所在市(直管县)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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