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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企业创投风投奖补政策是怎样的?促进洪山区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的十条措施意见建议的公告10条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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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促进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的十条措施(创投机构十条)
(一)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落户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在洪山区集聚发展,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创投风投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际募集资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按照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出资额(实缴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含),按照实缴出资额(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政策施行前已在洪山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际募集资金规模、新增实缴出资额的部分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区政府引导基金、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
(二)为创投风投机构发展提供办公场地支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结合机构需求及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因业务发展需要自建或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未享受免费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机构租赁办公场地的,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场地租金减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奖励支持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洪山区内“965”产业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最高奖励100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1次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引导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支持区域内中小科技企业成长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洪山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两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最高奖励100万元(与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1次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投资洪山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只股权投资基金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获得股权融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落实股权投资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金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拓宽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渠道
鼓励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长期资本依法依规扩大权益投资,改善资金来源结构,并与优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引导基金合作,加大对洪山区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符合相关条件且实际出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的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理财资金、年金等,分档给予补贴支持。其中,实际出资金额3-5亿元(含),补贴500万元;实际出资金额5-10亿元(含),补贴800万元;实际出资金额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
(七)壮大政府引导基金规模,放宽引导基金返投标准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基金为引导、社会资金为主体的创投资本筹集机制。持续加大财政出资、国有企业出资及引导基金收益注资,通过持续投入、滚动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力争在未来五年,将洪山区引导基金实缴总规模扩充至10亿元,围绕区域主导战略新兴产业方向,撬动总规模达200亿元以上的基金落户洪山区。
放宽政府引导基金的返投标准,进一步激发创投风投机构及基金落户洪山区、投资本地企业的动力。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实缴出资额的1.5倍;政府引导基金参与设立母基金的,母基金和母基金参与设立的子基金在区内的累计返投比例不低于实缴出资额的2倍。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返投的具体情形按照如下方式认定:
1.子基金直接投向洪山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2.子基金投资的非洪山区企业,于有效投资期内迁入洪山区或者在洪山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以迁入企业或者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3.子基金投资的非洪山区企业,于有效投资期内,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洪山区企业的,以实际投资额计算;
4.对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关联公司管理的基金,于有效投资期内,直接投向洪山区企业,按实际投资额计算;
5.对子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其关联公司管理的基金,于有效投资期内,投资的非洪山区企业在洪山区投资设立法人企业的,以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6.子基金管理团队于有效投资期内,引进非洪山区法人企业落地洪山区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以迁入企业或者新设企业的实缴资本金计算;
7.子基金以各种形式支持非洪山区企业收购洪山区企业,且承诺收购后注册地不迁出洪山区的,则被收购企业在有效投资期内的新增投资,计入在洪山区投资规模。
(八)创建洪山创投协会,建立机构与项目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创投风投品牌建设、创投活动开展
构建区域创投行业生态,活跃区域创投氛围。以创投风投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基础创建洪山创投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展壮大创投队伍,协调行业信息共享,加强行业交流互动,推动投贷联动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事业发展,服务洪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搭建形式多样的经常性路演对接平台。建立区域优质企业信息资源库,定期开展常态化路演对接活动及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积极发挥洪山区创投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的作用,鼓励洪山区实体企业积极参加路演,吸引区外项目到洪山区路演。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发现潜在市场价值,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
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积极搭建上市公司与创投风投机构的交流平台。鼓励各类机构和园区定期组织开展有区域影响力的专业化、品牌化创投活动,对承办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的上市沙龙、资本对接、高峰论坛等活动的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开支经费的50%给予补助,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发挥湖北省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组织载体作用,支持在洪山区举办股权投资领域的投资峰会、论坛、路演、沙龙等活动,加强股权投资机构与企业之间的线下互动,加强本地与外地股权投资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提升城市形象和影响力。
支持股权投资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人才培养等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可按其提供服务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机构累计最高补贴金额30万元。
(九)打造区域股权投资聚集发展基地
聚焦发展物理空间载体,在洪山区打造股权投资机构聚集、股权投资氛围突出、股权投资业务活跃的特色发展基地,由区政府给予授牌。强化基地与孵化器、加速器的联动发展,推动技术、资本、创意、人才实现全方位合作。
(十)优化政府引导基金激励机制,鼓励国有创投企业参与股权投资
允许洪山区政府引导基金从参股的基金中分阶段适当让利退出,对于引入产业多、投资进度快、超额收益可观、投资项目上市的基金在清算退出时,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超额收益,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全部向社会资本出资人、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团队进行让渡。制订经营投资尽职合规免责事项清单,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适用条件、组织实施等内容,营造敢于担当、积极履职、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着力破解“不敢投”“不想投”等问题。
鼓励区域国有创投企业,依法依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基金。深入探索洪山区国有创投企业与知名创投风投机构的创新合作模式,吸引国内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
02吸聚培养创投风投人才的十条措施(创投人才十条)
(十一)创投风投高管人才从业奖励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员落户发展,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推荐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录,对引才育才效果突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10万元到50万元补贴。经认定的股权投资领域核心专业人才(连续在洪山区从业满一年,依法在洪山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税前年工薪收入8%的比例给予奖励且不超过洪山区级经济贡献,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设立股权投资优秀团队奖
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结合上年度对洪山区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数量等情况,对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十三)创投风投高管人才经济贡献奖励
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创投风投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不超过4人),在5年内,按不超过个人年工薪收入对洪山区级经济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与其他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
(十四)聘任创投人才担任“招商大使”、“招才大使”
吸纳创投人才,赋能区域产业招商,对于具有产业招商资源或区内招商有重大贡献者,聘请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区域资本“招商大使”。每年择优评选若干名“优秀招商大使”、“优秀的招才大使”进行表彰通报。
(十五)加强创投人才招商贡献激励
鼓励创投“资本招商大使”及创投机构核心人员将投资或服务的市外优质企业引入洪山区。对股权投资机构或聘任的股权投资招商大使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符合我市“965”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市外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洪山区,经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金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六)加强创投人才文关怀与生活保障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创投风投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内累计对洪山区企业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经洪山区相关主管部门聘任的资本招商大使,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十七)聘任创投人才担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顾问”
对创投机构及创投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个人专业情况及区域贡献情况,择优推荐聘任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顾问”。
(十八)支持区属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容错机制,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吸纳优秀人才
支持区属国有创投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立完善的薪酬机制、跟投机制和容错机制,更好的吸纳优质人才,服务区域创投行业发展。
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结构,探索与市场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和员工持股、员工跟投制度,对于先行先试中出现的问题,在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原则上给予免责;对于国有创投机构管理政府引导基金及市场化基金,按照规范化程序运作,设定适当容错机制,亏损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的给予免责。
(十九)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洪山区创投风投机构或金融系统全职从业满两年,依法在洪山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高校合作,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引进
鼓励区域创投风投机构与高校合作,认定一批区级金融人才培养、引进、共享的实践基地,形成校企协同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的联动机制,吸引知名高校的优秀大学生能够在创投风投机构实习、留用。
03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股权投资企业。
(二)本政策所指创投风投机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或“基金”字样或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政策所适用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洪山区并接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公司制、合伙制基金)。本政策所适用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洪山区并接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含公司制、合伙制管理机构)。
(四)本政策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具体如下: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五)本政策所适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六)本政策所适用的“招商大使”是指洪山区政府聘请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并颁发了“招商大使”聘书。
(七)本政策兑现每年申请一次,由区金融办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等资金。其他现行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申请企业获得本政策奖励或补贴的涉税开支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八)享受本政策支持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需承诺自获得奖励起至基金存续期结束前或10年内(对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得迁离洪山区或减少实缴资本;若迁离洪山区或减少实缴资本(股权投资基金正常清算退出除外),则需全额退回相应奖励资金。
(九)申请机构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政策支持已兑现,须退回已支持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本政策规定的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各项资金补贴和支持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需予以返还。
本政策自2022年8月x日起试行,试行3年。由区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