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2/9/27  浏览次数:1778

根据《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和《关于<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皖科区〔2022〕35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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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程序

1.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1)和《众创空间2021年度绩效评价申报书》(附件2),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并提供加盖公章的2021年度科技火炬统计年报和工作总结(附件3),装订成册后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市科技局。


2.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及分值见附件4),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在孵化载体绩效评价信息表上加盖公章,统一汇总申报材料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3.各市科技局于2022年10月26日17:30前将《绩效评价审核推荐表》(见附件5)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二、有关要求

1. 绩效评价范围为我省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见附件6),绩效评价依据为2021年度火炬统计报表和2021年度工作总结,评价数据均为当年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省科技厅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各市科技局应组织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自查,不符合管理办法指标条件的视为绩效评价不合格,不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各市科技局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约谈、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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