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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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我县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新形势,促进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助力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颍上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基本条件为:
(一)在颍上县范围内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二)已制定详细上市挂牌工作计划,经有资质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确认适合上市挂牌条件,并签订相关协议,支付了相关费用的;
(三)经企业申请并经县金融办确认列入县内拟上市挂牌企业名单。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三条 对拟上市企业,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贷款贴息,优先安排或推荐申请创新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等各级各类专项资金,优先认定或推荐申报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级各类称号或资质。
第四条 对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在办理落户、居住证、社保关系、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重点照顾。
第五条 协助拟上市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六条 企业拟将上市募集资金在我县投资的,优先办理项目审批手续,优先安排供地。
第七条 协调金融机构为企业的改制上市提供金融服务,切实满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金需求。
第八条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办理资产过户手续所涉及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第九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补缴的各项税收,在成功上市挂牌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
第十条 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或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的,个人所得税可以缓征,延后至股权转让或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
第十一条 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研究解决。
第四章 补助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县内企业股份改制、境内外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四板”)挂牌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县财政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2000万元,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对在境内证券交易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上报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后奖励200万元;辅导验收通过后奖励3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获发审委核准通过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800万元。其中: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后奖励100万元;向拟上市地证交所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奖励300万元;拟上市地证交所上市聆讯通过后奖励30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奖励100万元。
第十六条对成功在“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企业,分阶段奖励300万元。其中: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定合作协议并按资本市场要求规范完成股份制改造奖励100万元;通过券商内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申请材料获得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企业“新三板”挂牌成功后,前3年挂牌维护费用每年按50%补助。
第十八条对在“新三板”创新层转至精选层挂牌并公开发行股票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完成股改成功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股改但成功在“四板”挂牌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县外企业将注册登记地迁入我县实现首发上市,并承诺上市后三年内不变更注册地的企业,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另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对我县企业实行资产并购重组上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补助。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为县外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县提供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并免收3年的房屋租赁费。
第二十三条 对促成县外拟上市企业落户颍上的个人或中介组织,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引荐人50万元的奖励,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相关部门的有功人员。
第五章 企业申报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县金融办申报。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与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签订的股份改制顾问协议、上市辅导协议、挂牌协议等复印件;
(四)证券监管机构核准企业上市的批复文件或区域股权市场运营管理机构同意企业挂牌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上市挂牌的有关协议、支付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及明细;
(七)其他应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并核对原件。
第六章 审核批准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金融办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一个月之内按程序向县政府报批。
第二十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收到补助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县金融办报告企业发展状况;对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县金融办将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补助资金,2年内取消企业其他项目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上市挂牌奖励和补助的企业3年内不得将注册地和税务关系迁出颍上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颍上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暂行办法的通知》(颍政办〔2019〕3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已享受县同类型政策支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