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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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整理了2022年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有关内容,武汉市的企业单位想要申报的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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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型学徒制主要内容
第四条 培养对象。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 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 确定培养对象。新招用人员通常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半以 内组织培训,转岗人员根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有关文件印发时间在一年内组织培训。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组织培训。
第五条 培养模式。充分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实行培养 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 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第六条 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 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中级工培养期限通常为1 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期限通常为1-2年,特殊情况 可延长到3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任务。
第七条 培养方式。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 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行业主管 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会同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第八条 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 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 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 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 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的培训力度。
第九条 主体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 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 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 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 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方式、内容、期限、费用、 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第十条 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 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区域最低工 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 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承担带徒任务企业导师享受导师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度。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健全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 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导师带徒 管理制度,为学徒配备具有带徒资格企业导师(高级工以上技能 等级、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在带徒岗位3年 以上工作经历),师带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3左右,特殊情况 结合生产实际和专家意见由所在区研判。院校应为学徒安排具备 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 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毕业并具有3年以上培训教学 经历),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二条 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 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建立健全适应学徒培养 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鼓励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备案审核制度。在汉企业和培训机构推行企业新 型学徒制须向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备案,审核 通过后纳入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管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公布企业、培训机构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政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补贴 资金从职业技能培训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完成学徒培 训计划并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每年6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学徒培训计划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完成培训计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按每人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计划的学徒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资金。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高级工以上学徒培训提前6个月以上结业,当年补贴标准减半。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它补贴性培训政策,取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后也不再享受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培训组织实施
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基本条件:
(一)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培训:企业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 设,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
(二)小微企业联合办班培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有招工培训需求,培训职业(工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
(三)培训机构开展学徒培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培训中心除外),取得开展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 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相应培训资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 种)所必需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具有培训职 业(工种)相应职业技能标准和教学计划;建立了适合学徒培训 的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管理制度,具有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 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能够组织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 完成学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培训对象提供必要的 后续服务;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企 业培训中心应当具有独立建制,具备专用培训场所和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
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
(一)企业备案。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通过湖北省培训管理 系统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武汉市企业新型 学徒制培训备案企业申报表》(附件1),企业备案材料经审核通 过后,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会公示并及时公布企业目录。
(二)培训机构备案。开展学徒培训的培训机构通过湖北省 培训管理系统向市人社部门提交《武汉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备 案培训机构申报表》(附件2),经审核通过后,市人社部门组织社会公示并及时公布培训机构目录。
企业新型学徒制办班
(一)大中型企业独立办班。大中型企业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合作,联合制定学徒培训实施方案,通过湖北省培训管理系统向 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报材料(线上提交 材料,线上审核通过后邮寄纸质申报材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向企业发出开 班通知,审核未通过退回企业申报材料,并提出改进意见。各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邀请有关培训专家召开评审会审核 学徒培训实施方案,对同一方案或相近内容的方案,也可召开专班工作会议,参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进行审核。
(二)小微企业联合办班。有培训需求(培训人数少于10 人)的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联合 办班培训申请,也可由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安排协调办班,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综合小微企业联合办班培训申请,通过跨区横向协调,把培训 工种相同的小微企业委托企业认可且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委托承 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主动联系相关企业,根据企业培训需求联 合制定培训实施方案,由培训机构向所在区提交联合办班培训实 施方案。联合办班的小微企业分别与培训机构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参加培训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协议购买培训机构服务。
(三)办班申报材料。企业办班培训应提交学徒培训实施方 案(模板见附件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复印件(扫描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等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预支培训补贴资金。企业办班培训方案审核通 过,可提出预支补贴资金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 据企业预支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对职工流动性较大的企业预支资金比例可降低到合理范围)。
学徒培训过程监管
(一)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加强培训过程的视频系统监控,确保培训实施效果;建立培训工作台帐,实名制管理学徒培训信息,详细记录学徒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工种、培训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 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以备查验。学徒培训结束前应当组织鉴定 (认定)考核验收,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考核方案,接受结业考核验收工作监督。
(二)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新 型学徒制培训过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培训过程存在问 题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或培训机构,下达整改通知并暂停培训工作。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过程监管工 作台帐,对检查时间、检查人员、培训学员(核对身份)、培训实施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培训考核验收。采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企业培 养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徒培训进行考核验收。其中,技能等级认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指导企业实施,企业培养成果评价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岗位技 能提升表现情况实施评价,两项评价均为合格及以上成绩为考核 验收合格。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将学徒 技能评价融入企业日常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 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结算。企业完成学徒培训全部计划任务后,向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 并组织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流程结算企业培训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结算应提交以下材料: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职 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 复印件、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