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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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申报的条件和奖补政策简述如下,另分享企业在申报高企的过程中经常会混淆的几个问题误区及相应解析说明。
南京市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流程及费用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流程
1.对预申报企业进行前期评估
2.与预申报企业对接,收集申报所需材料
3.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的规划
4.预申报企业确定审计公司
5.确定企业人员花名册或科技人员
6.根据预申报企业客观情况完成必要的知识产权申报工作
7.为预申报企业与高校或研究所搭建产学研
8.对预申报企业前两年研发费用进行分析
9.对预申报企业前两年的所得税进行分析
10.再次核查预申报企业财务成长性数据
11.对预申报企业研发人员与成果转化进行分析
12.对预申报企业当年研发费的归集与高企研发费&高品收入辅助台账进行分析
13.辅助预申报企业申报下个年度的所得税
14.辅助预申报企业出具近三年年度审计及专审报告
15.高企申报材料的编写以及国网系统的填报
16.国网系统提交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办费用类别
1.申报代办咨询费用
2.知识产权费用
3.科技查新费用
4.产品检测费用
5.高新企业专项审计费用
【详情咨询服务热线解答:15005600923】
南京市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补政策
1.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高10%普惠奖励。
2.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4.建立“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制度,对列入培育目录企业,在创新投入、发展空间、示范应用、人才引进、融资上市等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全方位保障。
5.奖励可以累加享受,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可享80万元奖励。
南京市江宁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1.企业需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技术领域满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企业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从事研发的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
6.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④.企业在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7.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8.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的要求;
9.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南京市江宁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问题误区
(一)企业申请认定高企时注册成立时间问题误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申请认定时一年内”指的是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即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册注册日期与认定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间隔必须大于365个日历天数。
(二)知识产权的取得问题
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主要是对技术先进程度、在主要产品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知识产权数量、获得方式及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等情况进行考核,这个指标并没有排斥外购、受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的活动,其成果来源包括了自有技术、受让技术、输出技术、合作转化,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等五方面。知识产权相关方面的指标在科技成果转化层面,一个是开端,一个是终点;一个是定量指标,一个是定性指标。
(三)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专利等知识产权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决定,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专利权期限届满会终止。缴费收据为载有“年”费标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收据”(黄色联),也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确认其缴费状态。企业务必要要确保参与认定专利的有效性,以免影响认定指标评价。
(四)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领域问题
申请高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领域》”)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关键看主要产品(服务)使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当中的那一项,而不是看技术产出的产品属于《领域》。所以,有些传统行业,比如,冷冻奶,建筑业,经营范围上看似不适合申请高企,但如其提供产品(服务)采用的技术过硬,一样有可能符合认定申请的资格。
(五)关于企业只做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情况的申请资格问题
产品研发、产品OEM定制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领域》规定的范围,就有申请认定资格的可能。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需要看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领域》规定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表现为以该科技成果作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合作条件等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是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产品研发,产品OME定制,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一类,不会影响评定分值。
(六)科技人员占比问题
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评审认定要求标注科技人员工资岗位,来判断该人员是否属于科技人员,科技人员的岗位填写可按市场调研和数据采集、样品图纸设计、样品测试等按科研活动过程设定的岗位。
科技人员占比是企业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比值,该占比按照全年月平均计算作为科技人员的统计依据,比例不低于10%;统计时,外聘科技人员累计不满183天将被剔除出去。而研发费用归集的人工是“科技人员”发生的“人员人工”,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口径不影响按项目归集的科技人员人工费用。
(七)研发费用占比问题
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且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在对应阶段的研发费用比值分别不低于5%、4%、3%要求。
注意,企业申请认定的研发费用占比要满足相应要求,是申请认定前3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而不必每年的占比都符合。同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也是近三年同期总额比值。
(八)设计费用和委托外部研发费用的概念问题
设计费用是为产品开发制作图纸、工艺、技术规范等设计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发是为产品开发,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开发资质的第三方企业、个人或研发机构研发而产生的费用。设计费和委托外部研发在合同上是有其本质区别的。
设计合同必须包括项目名称、设计内容、要求、时间节点、设计单位等内容。委托开发合同条款中除去一般合同的要注明的项目名称、内容、时间要求外,还需包括研究内容、技术指标,以及获得成果名称等内容。
委托研发合同有几点注意要求:
1.委托合同必须列明研究成果归属必须为委托方企业;
2.委托研发报货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研发的支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凭证均可税前列支,但是,归集高企研发费用时需要按实际发生额的80%进行统计。
3.受托方相应收入开具的发票名称应为“技术开发费”,而不是“技术服务费”或其他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