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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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南京市前须准备的材料、迁入南京市的流程以及迁入南京市后的奖励政策细则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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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其归口管理基本原则的,因此该企业若是需要开展异地搬迁,应当与认定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再由认定机构开展实际操作。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转入地认定机构还会再次开展评审。对于评审结果而言,只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科技部中心,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并再次颁发认定资格证书,编号与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二是经审核,确定该企业不属于整体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早通知企业。企业可以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再次编写申请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以上所述便是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应如何进行”的有关介绍了。不过企业一定要知道,实现整体迁移的,其资质和资格证书持续有效,但是编号和有效期限是保持不变的。
南京市高企迁入政策法律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南京流程和材料
一、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将编制的纸质申报材料按迁入所在地科技局、国家高新区要求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后的资质认定申报报告;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迁入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区税局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企业整体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结构包括封面、目录、正文材料和封底。封面大小为A4纸版式,标明“企业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的申报材料”。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上报
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对企业整体迁移情况、申报材料等进行严格初审,并梳理、汇总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成网上重新注册
省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向转入地份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提交重新注册申请。
注册成功登陆后进行信息完善,如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三个重要信息与搬迁钱系统内记录的信息一致,则可成功调取搬迁前企业的历史填报记录。
南京市部分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细则
1、浦口区
浦口区对于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高淳区
高淳区给予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
3、建邺区
对南京市外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外迁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需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外地迁入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1.鼓励异地高企落户,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到70万元奖励。
2.提供100平米左右的创业场所一年内免收租金。
3.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南京创新劵最大力度10%可用于企业外购材料抵用。
4.对于拥有发明专利型企业可同期申请省市入库,最高奖励资金20万元。
5.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