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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如何申报湖北省技术创新中心?本文整理了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等内容,相信看完本文大家就会有所了解,对于该项目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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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采取自上而下布局和自愿申报并行的方式开展建设。对于省委、省政府统筹布局的技术创新领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组织论证。原则上一个技术领域只支持建设一家省技术创新中心。
第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牵头单位应是在湖北省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支持企业与具有技术优势的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第十一条 申请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牵头单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和较强的代表性,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具有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在申报建设领域具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支撑,有持续的研发投入,有广泛联合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各方、整合创新资源、形成创新合作网络的优势和能力。
2. 近三年与相关产业领域企业合作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数量不少于10项;已有高水平科研成果产生并应用,具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数不少于10项。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应运营正常、业绩优良,近三年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农业领域不少于2亿元),年平均研发投入不低于1500万元(农业领域不少于1000万元)。
3. 牵头单位要有先进的研发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高端人才,能够为技术创新提供较完善的支撑能力。其中,研发、办公场地总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
4. 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不包含临时人员、在读学生),其中中高级职称人数或硕士以上学位人数占研发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中心主任(总经理)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经验,并获得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5. 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一般采取“中心(本部)+若干专业化创新研发机构”的模式,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以及决策、经营、财务、人事、项目等管理制度,激励和利益共享机制,风险共担合作机制,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
6. 联合共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与共建单位须签订共建协议,确定联合共建的方式、人员、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
7. 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问责等情形。
第十二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申报组建程序如下:
1.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需求,布局省技术创新中心,适时发布申报通知。
2.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向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研究制定建设方案,明确领域和方向、建设模式、重点任务等,并提供相关材料。
3. 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4. 省科技厅组织由技术、创新管理和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评审。
5. 对于通过评审、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技术创新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正式发文批准建设。省科技厅指导获批建设的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设方案,完善管理体系,落实建设经费,实施各项建设任务。建设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三条 支持符合相关定位和条件、运行绩效显著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转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直有关单位或地方政府给予配套支持且已有一定规模的前期投入,或者以独立法人实体运行的省技术创新中心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鄂州市技术创新中心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为独立法人实体。前期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建立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运行机制,并逐步向独立法人实体过渡,根据组建模式探索不同类型的法人实体。
第十五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董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总经理)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共建单位和推荐单位等共同选派代表组成理事会(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决策重大事项,形成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政府等多方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运营、良性互动的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省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人才队伍结构,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选聘。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加强青年人才培养,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
第十八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充分依托高校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协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强化与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的协同创新,注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联合攻关,构建开放协同的创新网络。
第二十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科研人员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应标注省技术创新中心名称,省技术创新中心应针对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探索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一条 牵头单位是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投入主体。参与共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可以采用会员制、股份制、协议制等方式共同投入。省技术创新中心应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科研资金、成果转化收益等不断加强创新投入。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省技术创新中心纳入省科技创新平台专项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省技术创新中心牵头承担各级各类重大科技创新任务。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给予省技术创新中心配套支持。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经所属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本年度推动建设任务的实施进展、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考虑,并附有必要的建设运行客观数据。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确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或共建单位的,须经省技术创新中心理事会(董事会)研究审议,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属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牵头单位如出现被兼并或重组、更名等重大变化的,需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牵头单位。
鄂州市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
第二十五 条省科技厅组织对省技术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根据评估结果择优给予经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省重大战略科技任务、实施关键技术攻关、转化重大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队伍、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服务地方创新发展、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开展的工作与成效。绩效评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等3个档次。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估为优秀档次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优先推荐其申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为不合格档次的省技术创新中心,由省直有关单位、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指导进行整改,期限一年,整改期间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整改到期后,由牵头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整改验收。
第二十九条 省技术创新中心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绩效评价,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同意,省科技厅批准后,最多可推迟一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技术创新中心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1. 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通过整改验收的;
2. 无故不参加评估的;
3. 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
4.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
6. 其它严重不符合技术创新中心管理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