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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重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大改革!申报条件程序规划指导

文字:[大][中][小] 2023/1/30  浏览次数:1369

重磅!重磅!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如下,下面是小编整理了关于今年新的申报条件内容,大家可以看看与之前有什么不一样!具体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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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工作。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且企业年销售主营业务收入在不低于2亿元以上,其中建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亿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以上,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最低标准,但属于安徽省重点支持产业领域,且近三年研发投入总计不少于3000万元、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10%。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效率和效益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500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600万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五)已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一年以上。

(五)(六)申请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实行承诺制,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涉税、通关、安全、环保等方面违法情况进行核查。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材料一式1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7060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安徽省产业政策、专家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发文,向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  运行评价

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通知。

十一十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已认定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当在评价年度的评价期间按要求在网上报送评价材料,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其附表数据。

(二)数据初审。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出具真实性审查意见,并于5月底前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十二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075分(不含7075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未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3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十三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按职能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后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予以公示并行文公布

十四十三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十五十四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确认,当年8月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十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十八十七条  结合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认定或评价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十九十八条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二十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七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因第十七十六条第(二)至(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3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一二十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企业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二十二二十一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鼓励各地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二十三二十二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科研项目,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四二十三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二十五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运行评价等工作实行网上管理。

二十六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二十八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省税务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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