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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湖北省各地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奖补

文字:[大][中][小] 2023/2/10  浏览次数:575

本文将为大家具体介绍湖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材料条件及认定流程、奖励补助等内容整理如下,湖北省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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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湖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电子商务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合法经营,对传销、欺诈、销售违禁品、制假售假、非法集资 等违法违规行为有相应健全的管理防控措施。

(三)通过互联网从事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经营活 动的,须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并在其电子商务 平台公开经营批准证书的信息以及清晰可辨的照片或电子链接 标识。

(四)企业经营的独立网站或网店须开设两年以上并运行稳定,如是独立网站须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 营许可证,或已通过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ICP 证号。

(五)企业建有专门的电子商务运营机构,拥有专业的电 子商务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有健全的 管理、技术和财务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 障体系。

(六)企业的电子商务业务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业务收 入或利税稳定增长,或企业电子商务销售额在同行业中居领先 地位。

(七)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经营商品品种、服务内 容、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具有成长性。

(八)企业电子商务应用的社会效益明显,有助于提升相 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 促进就业和创业,满足社会公众便利、安全的消费需求。

(九)企业电子商务业务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用户满意度高,在营销、支付、物流等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 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在已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地区,申报企业 原则上应是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第四条  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应是以下类型之一,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通过自建平台开展自营活动或 者向第三方经营者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企业,包 括提供实物商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的自营平台企业,或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企业,以及通过互联网等 信息网络提供餐饮外卖、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本 地生活等服务产品的企业。其中,零售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 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  批发企业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亿元(含)以上,员工总 数在30人(含)以上;网络化服务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在800 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50人(含)以上。

(二)电子商务品牌经销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 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企业。其年度电子商务交 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员工总数在20人(含)以上。

(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营销(含 直播)、技术、运营、数据、信用、咨询、培训、物流、金融支 付、网红孵化与运营、外贸综合服务等电子商务相关服务的企 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在600万元(含)以上。

(四)综合型电子商务企业。同时开展上述两种(含)以 上经营活动的企业。其运营平台的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在50亿 元(含)以上(或年度服务收入在5000万元及以上),员工总 数在500人(含)以上。

(五)其他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开展其他类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过100%, 或所经营网站用户访问量、注册用户数、下载量等核心流量指 标年增速超过100%,员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上。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举措,鼓励电子商务企业 在以下单个或多个方面方面创新发展:

(一)促融合。 促进数字技术、社交渠道等方面的应用创 新与模式创新,推进与"51020”现代产业体系、传统产业带、 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县域经济等多维度开展深度融合。

(二)促民生。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带动就业、扶农助 农、公益慈善、社会应急保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餐饮、 教育、医疗、出行、住宿、旅游、文体等与民生相关领域开展 在线服务创新。

(三)促发展。 在丰富商品供应、推动老字号复兴、培育 新消费品牌、促进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促进消费、 促进产业升级、稳定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中小微 企业提供供需对接、资源支撑、金融信贷、技术保障、人才培 训等服务,赋能中小微企业发展。

(四)促环境。 推动建立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合规合法 经营,开展行业自律、平台自治;积极开展党建工作,落实党 风廉政责任;促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五)促开放。 围绕海外投资和国际化经营,开展平台出 海、品牌出海、供应链出海、技术出海、服务出海。

第六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两年进行一次,有效期2年。

第七条  示范企业数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总量控 制、适当增补,能反映湖北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水平。

第八条  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遴选确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地申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湖 北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并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书 及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涉及行政许可类商品和服务

的经营批准证书、经审计的会计年报及其他证明材料(所有材 料需盖公章),报送至县级商务部门。县级商务部门对申报企业 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核后确定推荐名单,将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 材料(包括电子版)报省商务厅,同时报所在市州商务部门备 案。

(二)专家评估。省商务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 报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实地调研,提出评估意见和 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三)结果公示。将拟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在省 商务厅网站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向省商 务厅提出异议,由省商务厅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四)发文公布。在公示期间,对拟认定的示范企业名单 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省商务厅正式发文公布电子商务示 范企业名单。

第九条  示范企业有下列情况,将取消示范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年度经营情况、提供统计 数据的。

(四)不符合本规范其他要求和条件的。

企业自取消示范资格起2年内,不得申报电子商务示范企 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发生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的,应及时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商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及时向省商务厅或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 反映在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省商务厅将 适时对本规范进行完善。

本规范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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