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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各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流程及材料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3/4/11  浏览次数: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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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引导和推动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基地),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主导产业鲜明、发展水平领先、在推进新型工业化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是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带动力量。

第三条示范基地主要领域包括:装备工业、原材料工业、消费品工业、信息产业等工业和信息化主要行业,高技术转化应用、产业转移合作、新产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基地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遴选认定、发展提升、质量评价,加大政策支持和示范经验推广力度。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示范基地申报对象,跟踪监测本省(区、市)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支持示范基地发展提升。

湖南省各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条件

第二章遴选认定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组织示范基地的遴选认定。申报对象应为依法依规设立的产业集聚区,包括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化工园区等。

第七条对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重要试点示范任务的申报对象,如中国软件名园、国家安全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等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等特殊类型地区的申报对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申报对象须符合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在规模效益、创新效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绿色低碳、产业生态、开放合作等方面达到相关要求(见附件,个别领域须满足特色指标要求),且近三年未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支持新兴领域示范基地的培育,结合新产业、新业态集聚发展的特点,按照新型工业化的内涵要求,适时补充完善相关申报条件。

湖南省各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报对象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二)示范基地申报书;

(三)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湖南省各地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遴选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报对象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示范基地申报工作通知,向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及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省级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将评审通过的申报对象列入拟公示名单。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遴选的示范基地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并征求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意见。对无异议的,授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并进行公告、授牌。

第三章发展提升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要滚动制定并实施发展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围绕创新能力、质量效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绿色低碳发展、优质企业培育、产业生态、开放合作等重点方面提质升级,明确提升目标、重点任务和工作举措,不断提升新型工业化发展水平。

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对示范基地的分行业分领域发展指导。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渠道,积极探索创新举措,支持示范基地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强链补链等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试点示范。在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智能制造合作伙伴计划、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绿色园区等工作中对示范基地予以倾斜。加强部省联动,发挥部省合作机制作用,共同支持示范基地发展提升。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搭建示范基地交流合作平台,组织示范基地发展论坛、合作对接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加强示范基地发展动态跟踪、编制示范基地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要在规划制定、项目布局、资金引导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省—市—基地工作推进机制,支持示范基地加快发展提升。

第十六条示范基地所在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托示范基地积极探索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和资源要素保障,推动示范基地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质量评价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组织开展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对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评价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示范基地,取消称号的除外。新遴选的示范基地于公告满一年后参加评价。

第十九条示范基地参加评价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基地年度报表;

(二)示范基地年度发展报告。

第二十条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工作程序:

(一)示范基地将评价材料报送至省级主管部门;

(二)省级主管部门对本省(区、市)示范基地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综合评价,并针对创新能力、绿色发展、数字转型等开展专项评价;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示范基地发展质量评价结果通报省级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评价结果以星级的形式体现,星级划分为一星—五星,星级越高表示发展质量越好。

第二十二条示范基地因所在地行政区划或所在开发区名称、范围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名称的,如主导产业和四至范围未发生变化,由省级主管部门提交更名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完成变更,随当年评价结果一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以下情况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通报:

(一)发生Ⅱ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在国家相关专项督察中发现存在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问题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二星及以下的。

第二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发展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年度五星示范基地名单,总结典型经验,形成可复制的优秀案例,进行宣传和示范推广。结合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成效明显市(州)等督查激励工作,对五星示范基地所在地予以加分。对评价结果不佳的,督促指导示范基地针对短板弱项进行改进提升。

第二十五条如存在弄虚作假,直接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暂停所在省(区、市)下一批的申报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工信部规〔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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