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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示范城市、示范企业申报条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2/7/14  浏览次数:992


湖北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工作开展,本文整理了该如何申报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有关内容,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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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范城市申报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城市原则上为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体量较大、产业特色鲜明的县级市也可申报。

第六条 示范城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济基础较好,具备较强的发展潜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软硬件基础扎实。

2.重点发展产业规模体量大、技术水平领先、产业配套齐全、国际化水平高,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在全国或区域内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和资源整合能力,高效集聚技术、资本、人才等支撑供应链创新发展的要素资源。

4.交通、物流、金融等设施和条件相对完善,一般为全国或区域性枢纽,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顺畅流转。

5.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积极构建推动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营造开放包容的发展环境。

第七条 示范城市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完善供应链治理机制。推动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供应链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供应链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鼓励供应链前沿技术、基础应用、先进模式等研究与推广;加强重点产业供应链领域产学研对接和成果示范应用。

2.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完善数字化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加快实施“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深化供应链全环节数字化应用,推动数据赋能,加快产业数字化改造和服务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供应链上大中小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3.健全重点产业供应链生态。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发展供应链管理服务业,不断优化供应链生态体系。

4.推动区域供应链互联互通。加强规划对接和政策协调,促进要素资源高效流动,升级区域间产业供应链合作,推动形成合理分工、高效协同、优势互补的区域产业供应链布局。

5.加快供应链绿色发展。推动供应链全过程、全环节、全要素绿色化,践行“无废”理念;大力发展绿色设计、绿色采购、绿色制造、绿色物流、绿色销售、绿色回收等,实现全链条、系统性节能减排,显著降低固体废物产生强度,最大限度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6.提升全球供应链竞争力。推动高水平“引进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高技术产业、高技术环节、高端生产性服务业;找准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定位,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配套服务;提升规则标准等“软联通”水平,更好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

7.提高供应链安全稳定水平。建立供应链安全评估和预警体系,提高风险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分行业做好供应链战略设计和精准施策,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际物流大通道,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

8.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二、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的相关企业均可申报。

第九条 示范企业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1.农业农产品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种(养)植(殖)及相关专业、辅助性活动企业,农副食品加工和流通企业。

2.工业制造类。主要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企业。

3.商贸服务类。主要包括生产性服务企业和生活性服务企业。分为以下三个子类:

(1)批发零售。主要指在流通环节中从事批发和零售活动,包括进出口贸易、交易市场(平台)、经销代理、有店铺零售、无店铺零售等企业。

(2)现代物流。主要指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等活动,包括铁路运输、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装卸搬运和仓储以及邮政业企业。

(3)供应链管理服务。主要指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对供应链中的物流、商流、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设计、规划、控制和优化,将单一、分散的订单管理、采购执行、报关退税、物流管理、数据管理、贸易商务、结算等进行一体化整合的管理服务企业。

第十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位居产业链供应链的核心位置、关键环节或重要节点,具有较强的供应链组织和控制力。

2.协同化水平较高,产业链供应链横向联动、纵向贯通,带动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3.资源整合能力较强,能够充分利用内外部资源,培育形成供应链综合竞争优势。

4.重视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持续提升供应链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示范企业围绕以下重点方向形成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1.强化创新引领作用。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加强供应链创新升级和信息技术集成应用,开展补链强链行动,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开展供应链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提升协同协作、资源整合和综合服务能力。

2.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运用先进供应链管理思维和方法,推动业务流程优化与重组;建立企业间供应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协作体系;加强供应链标准化建设,加快形成统一互认标准规范体系。

3.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发挥技术优势、市场优势、平台优势,探索拓展供应链专业服务,提供一体化供应链管理服务,积极赋能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为有条件的企业提供流程型、智能型供应链金融服务。

4.推动供应链绿色发展。遵守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强度处于行业领先水平;提高绿色管理水平,强化环境和碳排放信息公开;完善绿色采购机制,促进供应商绿色转型;积极发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制造;提高物流标准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水平,完善绿色物流体系;推广应用绿色包装,提高绿色商品销售比例。

5.完善全球供应链布局。深化对外投资合作,积极布局研发、生产、营销、服务等功能性机构,利用海外优质市场和资源,提升全球竞争力;推动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培育形成产地多元化竞争优势;加强全球物流枢纽和通道资源掌控,形成高效安全的国际物流供应链网络。

6.提高供应链风险防范能力。强化供应链风险识别,建立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提升风险防范和抵御能力;在网络布局、技术合作、物资采购、物流通道等方面增强供应链弹性韧性,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的其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举措。

三、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单位下发通知,启动年度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评选工作。

第十三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并牵头组织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和企业,对照《指标体系》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由本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和企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城市(企业)申报书,主要包括示范基础、示范方向、已有经验、突出成效以及示范创建工作考虑等内容。

2.《指标体系》各项目数据、内容及必备的佐证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报送商务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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