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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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范围和时间
1.申报范围为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奖补支持事项。
2.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6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2023年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主要采用免申即享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
1.免申即享(企业无需提交申报资料):
(1)第十三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补根据长沙经开区管委会2023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2023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第一批拟支持企业的公示》执行。
(2)第十四条获得中国专利奖。中国专利奖获奖企业请在申报期内与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联系告知,以免错过本次奖励兑现。
2.其余条款均采用现场办理方式申报。申报单位参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 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的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发〔2020〕111号,附件1)和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填写长沙经开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书,并与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长沙经开区管委会新政务服务大厅3号窗口,电子件(命名格式:企业+政策名称)在湖南自贸区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官网项目申报系统注册提交。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3.项目评审:现场办理的项目申报将采取审查书面材料和实地查看的方式。审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申报内容是否真实,申报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评审和公示。
三、其他事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要求,园区对企业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不予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标准根据长沙经开区管委会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有关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的通知》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园区创新生态,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科技园区,推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长沙经开区区块,以下简称“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对象范围包括: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园区范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在园区范围内有实体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园区财政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办法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二章?科技创新
第四条?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聚焦园区高端装备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重点骨干企业在园区新建研发总部、研发中心,具体支持政策“一事一议”。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企业科研成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5%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10%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制。对省、市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研制企业配套支持。
第七条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在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中,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专精特新”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八条支持企业科研技术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技术平台﹝含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获得上级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支持,有效期满被评为优秀的再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九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园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园区的技术成果筛选、推介和转化工作,根据其当年技术转移转化工作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对在园区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对园区技术引进方按照4%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园区企业之间进行技术交易的,当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技术引进方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第十条助推双创载体提质增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双创载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链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鼓励企业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科创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园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园区实现产业化的,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分年度拨付。
第十二条?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企业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园区认定并上报至国家统计系统后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5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补助;设备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对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每增加30件,增加5万元补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首件额外再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美国、日本或者欧洲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最多支持5个国家授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创建工作优秀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创建达标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对高新技术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二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企业,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案件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国内外专利运营、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备案审核,按实际支出经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对总部设在园区的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成立或由外地迁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总部,给予5万元奖励。对入选国家级品牌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评议机构、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服务机构的企业给予10万奖励。对代理园区企业发明专利超过100件、50件以上的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鼓励园区双创载体为初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对举办的知识产权培训等活动,经备案审核,按100元/人/天补助,最高给予2万元/期补助。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奖补资金由企业统筹主要用于开展后续知识产权工作。在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授权、中国专利奖等方面获得的奖补资金,按照不低于30%的标准,由企业直接奖励发放给知识产权相关人员。
第四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条款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
第十九条由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
第二十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单个企业当年享受本办法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未纳入诚信管理体系黑名单,且无重大违法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管委会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五条申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全额退回已经获得的专项资金;存在第(二)(三)(四)项情形的,取消其3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获得支持后三年内迁出园区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解释相应条款,联系电话:0731-84020071,84020117。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科创新助推产业升级实施办法》(长经开管办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