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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高企申报时间节点、范围及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3/5/30  浏览次数: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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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苏州工业园区高企申报范围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凡2020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0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二、苏州工业园区高企申报时间

(一)系统申报

企业提交“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国网”)后的集中受理截止时间:5月12日、6月16日、7月14日、8月4日。

(二)现场核查表提交

现场核查表每家企业仅提交至一家对应的功能区或载体,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2日、6月16日、7月14日、8月4日。

三、园区申报流程

(一)“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简称“国网”)注册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请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并完成实名认证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如企业尚未注册,则点击“注册”,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进行登录(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登录后,通过“服务事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入口”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注册机构提交时请注意以下3点:

(1)“所属区域”请务必选择“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含工业园区)”;

(2)“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3)“是否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勾选“是”,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二)园区系统登记备案

请进入“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官网——登录(选择企业用户)——用户空间——业务征集平台,选择“苏州工业园区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登记备案”进行报名,按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企业应按照自身情况选择集中受理截止时间,报名备案的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三)系统正式申报

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2、“国网”申报

“国网”注册通过后,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5,须原件扫描),通过网络提交材料,提交部门必须选择“苏州工业园区”。

注意:

①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新建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下载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②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③企业主要负责人须认真检查填写与上传的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签字盖章齐全。

④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自行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网上申报截止日期

“国网”系统园区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5月12日、6月16日、7月14日、8月4日。

(四)现场核查

所有2023年拟申报企业必须通过园区各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相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7)。请申报企业主动与所属板块对接人联系现场核查事宜,取得功能区或科技载体签字、盖章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意见表》(一式二份),交由各功能区、载体保管,并由功能区、载体统一提交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现场核查表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与系统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一致,分别为:5月12日、6月16日、7月14日、8月4日。

注意:对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现场考核将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方式为审核知识产权原件、与知识产权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等。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变化注意事项

1、受理方式

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的方式,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开始申报,每年仅限申报一次。

2、一网通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采取“一网通报”的方式开展,企业仅需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

3、告知承诺制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附件6。

4、现场核查

所有园区拟申报企业应尽快配合各功能区、各科技载体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其中,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需要现场核验。

5、纸质材料

企业不再需要向园区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建议企业自留材料备查。

6、审计报告要求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

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二)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相关事宜

关于材料预审辅导等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请企业密切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

(三)关于出具两个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出具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要求。

1、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查询

《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第1点所称“不良记录”包括:(1)因执业情况受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行政处罚;(2)受到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受到税务师行业组织自律惩戒(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年检不合格、取消会员资格);(4)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的其他不良记录。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

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四)关于高企更名、搬迁

1、高企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苏高企协办〔2017〕6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更名与办理整体迁移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苏高企协办〔2019〕6号)、《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更名中知识产权现状填报及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6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更名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2、高企搬迁:发生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或省内整体搬迁至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7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2〕1号)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整体迁移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直接系统办理核心信息变更。有效期内高企发生整体迁移至园区的,常年受理变更业务。

(五)建议申报高企前完成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

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应积极参加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建议在申报高企前完成2023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具体评价流程见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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