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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附认定奖补及条件流程

文字:[大][中][小] 2023/6/29  浏览次数: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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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 加快推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或长沙经开区)建 设全球高端装备制造业基地,鼓励企业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  造业融合应用创新标杆,进一步明确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组织管  理和工作流程,依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  验区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  (长经开管发〔2021〕55 号,以下简称《政策》)《长沙经济 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湖南自贸试验区建设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  与制造业深度融合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长经开管发〔2021〕8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策》中所明确的新技术融合应用 项目(或简称揭榜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评估和验收等全环节管理。

第三条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管理工作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 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授权,产业发展局统筹负责,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揭榜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评估、验收等过程中应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相关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二章 指南编制与项目申报

第六条根据《政策》总体部署,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最新 发展趋势与园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需求,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 按年度编制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揭榜指南,经管委会审议后在年

度申报通知中发布,园区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第七条申报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注册、纳税及实际经营场所均在园区范围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申报项目须为申报当年启动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实际投资内容须在园区范围内;

(三)企业或者由多个企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可申请成 为揭榜单位,牵头单位须为园区范围内企业,牵头单位为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单位;

(四)同一企业(含集团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每年度最多只 允许牵头申报一个项目,上一年度已立项且尚未完成验收的企业不允许作为牵头单位申报新项目。

第八条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申报书(模板见附件2),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揭榜任务书(含揭榜方向、建设场景、技术指标表、建设指标表、经济指标表、联合体方案等);

(三)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齐全的 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专家从园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家库中选取,与揭榜单位相关联的专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评审专家组结合各揭榜单位基础水平、创新能力、 发展潜力、要素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打分,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及揭榜单位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揭榜单位建议名单经产业发展局审核,管委会审定后,在园区官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揭榜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申报材料,形成揭榜任务书。经专家审定后,由管委会与揭榜单位签订揭榜任务书。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揭榜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揭榜任务,开展集中 攻关工作。期间,管委会持续跟踪揭榜项目进展,适时组织行业 专家采取实地核验、会议审查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估,督促项目

进度,优化实施路径。

第十四条揭榜单位须在阶段性评估时提交相关项目进度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阶段性自评表(模板见附件3);

(二)项目阶段性评估总结报告;

(三)项目独立核算证明(视频或截图)。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后,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 有合理原因需要变更的,揭榜单位须至少在规定验收时间前一个月向管委会来函,申请变更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一)企业因兼并重组等原因造成实施主体发生变更;

(二)联合体成员单位调整;

(三)揭榜任务场景或指标内容调整;

(四)项目周期内无法完成任务指标,须申请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六条管委会在收到揭榜单位变更申请后组织开展论 证,论证结果经管委会审议后,由产业发展局回函告知变更申请单位。

第五章 验收与奖补规范

第十七条揭榜单位应在规定验收时间内完成揭榜任务,并向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提交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场景建设情况,建设指标、技术指标、荣誉指标完成情况等,模板见附件4);

(二)项目投资明细及相关合同、发票等;

(三)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验收材料齐全的项目进行 集中评审和现场核验,专家从园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专家库中 选取,与揭榜单位相关联的专家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且至少包

含1位财务专家。

第十九条 专家验收以签订的揭榜任务书为依据,结合项目 创新性、场景建设情况开展集中评审,并就项目实际建设情况组织现场核验。

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集中评审和现场核验情况,按照新技 术融合应用项目验收评分细则(附件1)对揭榜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形成评分结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发展局初审专家组评分结果并分别计算奖补金额,形成揭榜成功单位建议名单:

(一)总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奖补金额800万元;

(二)总分在85(含)-90分为良好,奖补金额500万元;

(三)总分在80(含)-85分为中等,奖补金额300万元;

(四)总分在70(含)-80分为合格,奖补金额200万元;

(五)总分在70分以下为不通过,不予奖补。

第二十二条揭榜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不予通过:

(一)揭榜任务书建设与技术指标完成度低于80%;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管委会同意,揭榜单位、考核指标、场景内容等发生变更;

(四)与园区前期已支持项目存在建设内容雷同、项目清单重复、投资经费重叠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揭榜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结 果通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申 请通过的项目奖补金额为200万元。仍未通过验收的,按验收不

通过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业发展局联合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局(知 识产权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对揭榜成功建议名单进行会 审,会审意见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揭榜成功名单在园区官网公 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管委会发文公告。发文公告后,由财政金融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视情况组织召开揭榜推介会,对通过验收的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进行授牌和宣传推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专项项目诚信档案。对揭 榜单位及项目责任人、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在项目实施中的信用 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参与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七条揭榜单位如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拒不接受阶段性评估以及发现项目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一 经查实,管委会将依法依规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资金,三年内 不允许再次申报园区相关项目,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家、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验收等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宣布其出具的结 果无效,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遴选专家、第三方机

构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验收评分细则

一、创新示范(共15分)

专家组考察新技术融合应用项目整体创新亮点、建设难度、 标杆示范与复制推广性,参考项目阶段性评估情况进行综合打分:

1.创新示范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0-15分);

2.创新示范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5-10分);

3.创新示范性达到区域先进水平(2-5分)。

二、 优秀场景(共10分)

专家组考察揭榜任务书场景在新技术应用、制造业场景融 合、关键技术突破、场景效益提升、运营成本降低、碳排放降低等方面的整体情况,进行优秀场景评定:

1.获评1个优秀场景,计5分;获评2个优秀场景,计10分;获评3个及以上优秀场景奖励2分;

2.无优秀场景,不计分。

三、 完成情况(共75分)

专家组根据揭榜任务书指标完成情况计分,验收时企业须逐项提供指标完成相关证明材料。

1.建设与技术类指标(共45分):按照专家认定已完成的指标数占比计分。

(1)指标100%完成,计45分;

(2)指标完成度在90%(含)- 100%(不含),计40分;

(3)指标完成度在80%(含)-90%,计35分;

(4)指标完成度在80%以下不计分,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 2.经济类指标(共20分):

(1)总投资额(共15分):总投资额以财务专家根据专项

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最终认定的投资额为准(投资 内容限于设备硬件、系统软件、咨询服务、人员费用四类,超出 范畴不予认定),以总投资额(单位:万元)乘以0.6%的基准

系数计分,最高不超过15分。

(2)营收增速(共5分):营收与营收增速指标以税务部 门数据为准,达成任务书指标,计5分;未达成任务书指标,不计分。

3.荣誉类指标(共5分):以国家、省、市公示或授牌等官 方证明材料为准,完成任务书指标,计5分;获得国家级荣誉奖励2分;未完成任务书指标,不计分。

4.差异化指标(共5分):由专家按照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最高不超过5分。

四、 扣分项(最多扣10分)

专家组对延期验收的项目给予扣分处理:

1.延期3个月以内,在验收考评总分基础上扣5分;

2.延期3(含)-6个月,在验收考评总分基础上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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