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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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为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 资本市场对转型发展的支撑作用,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根 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 方式促升级的意见》(皖政〔2015〕90号)和《亳州市鼓励企业 上市挂牌及直接融资奖励暂行办法》(亳政秘〔2016〕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县的企业。
第三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政策上予以支持:
(一)企业在上市挂牌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净资产增值转 增股本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行为而对以前 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需要 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转移过户而产生的契税、增值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全部补助企业。
(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
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缴纳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等额补贴的办法,全部补贴纳税人。
(三)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 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等 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事项,缴纳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实得部分补助企业。
(四)企业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或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财务顾问协议至 上市挂牌成功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挂牌前期费用,凭合法有效 凭证,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幅超过 10%的,超过上年纳税额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 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挂牌成功止(以上市挂牌 批复文件为准),上市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新三板挂牌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支持:
企业因上市挂牌过程中的股份制改造而合并、分立、转让股 权或重组的,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依法出让手 续,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地方实得部分补助企业,同时 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息,计息时间不超过企业成功上市挂牌日。
第五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办理“五险一金”予以支持:
对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需要解决“五险一金”费用的企业,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最低 标准,住房公积金可由企业按照我市最低标准缴存,达到满足企业上市挂牌条件。
第六条 对企业上市予以奖励:
(一)企业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安 徽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上市申 报材料经证监会受理后,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沪
深港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后,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企业通过二级市场资产重组后上市,将注册地迁入涡阳并在涡阳纳税的,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予以奖励:
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予以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三)没有进行股份制改造,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 心科技板、农业板等其他板块挂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
第九条 鼓励企业转板。已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再按新三板挂牌奖补政策予以奖 补(只奖补两者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已在新三板或安徽省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成功在沪深港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再按企业上市奖补政策予以奖补(只奖补两者差额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在财税方面予以支持:
企业上市挂牌后,年纳税额增幅超过上年度10%的,第一年 由同级受益财政按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计算,全额补助给企 业,第二年由同级受益财政按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计
算,全额补助给企业。
第十一条 对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予以支持:
上市企业募投项目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由县政府兑现政策。
第十二条 奖补政策按企业上市挂牌进程分阶段兑现。县财 政奖补的兑现,由企业向所在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金融办、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金融办追缴企业所获得 的上述相关奖补资金本金及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企业自身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停止上市挂牌工作进程的 ;
(二)企业注册地迁出本县的;
(三)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
如出现第(三)点所列情形,除追缴奖补资金本息外,3年内不再受理其有关申请,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帮扶力 度,对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项目相关审批,相关房产 土地证照、消防验收、环评、安评、税收证明、工商登记及合法 性说明等方面问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全力支持,加快办理, 为企业上市挂牌开辟绿色通道。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确保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涡阳县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涡阳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融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涡政办〔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