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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三首等!2023-24年六安经开区助企民营经济发展10条奖励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3/11/7  浏览次数:979

六安经开区发布助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奖励措施,对六安经开区的企业,在升规、高企、孵化器、专精特新、三首等方面给予奖励,下面来看看详情。如果你想获得这些荣誉资质,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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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资金支持

1.设立助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数字化转型、科技创新、“专精特新”企业培育等及省市各类奖励开发区财政配套。专项资金具体预算安排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合理设定。资金遵循统一管理、公开申请、规范评审、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二、鼓励做大做强

 

2.对首次升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及以上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投产升规的工业企业:一季度入规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二季度入规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三、四季度入规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升规纳限的服务业企业、商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限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所指“小升规”企业为上年度四季度之前投产的企业;新建投产企业为上年度四季度之后投产的企业。投产时间一般以企业首次税务开票时间为准。

 

3.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以上(含)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4.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含)的规上服务业、限上商贸企业(含限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2-4项奖励资金中的50%部分直接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和经办人员,奖励人员一般不超过5人(下同)。营业收入指企业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一般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或企业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为准。

 

5.对服务业企业(园区、总部)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新增达到3亿元(含,下同)以上的,按照企业(园区、总部)当年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以此类推,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企业(园区、总部)当年对本级财政新增贡献额的60%、70%、80%给予奖励。

 

三、支持数字化转型

6.对列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生产设备(含工业软件、但不包括二手设备,下同)投资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期内生产设备购置额的5%择优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只可申报一次,以往享受过省、市财政资金的不再叠加享受。

 

7.对当年符合市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标准,因名额有限未获得市级奖补的,择优按照软硬件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6、7两项内容不重复享受。

 

8.对新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提升科技创新

 

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名单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统计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9-10项奖励资金的50%部分直接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和经办人员。

 

1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1%(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为正增长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其R&D经费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增量部分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R&D经费较上年度为负增长的,补助资金减半。本条奖励资金须用于实施研发项目。

 

12.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对孵化平台开展绩效评价,新增和毕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数量达到规定考核指标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孵化平台相应奖励。

 

13.对新认定的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属于国家级平台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属于国家级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级平台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按省市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相应比例配套奖励。

 

五、加快培育发展“专精特新”

 

14.对当年获得国家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帮助企业降本增效

 

15.对当年获得省经信厅支持数字化转型政策中金融贷款贴息支持项目的,按照省财政拨付金额的5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本条与文中第7项技改项目奖补资金只可申报一项。

 

16.对租赁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和生产用房的规上高新技术工业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20%以上的,按当年实付房租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上年度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高新技术或战新产业工业企业,因生产需要短期内无法自建厂房的,经两委会议研究同意,且企业提供一定担保措施的,可由东城公司代建厂房,也可采用“反委托”方式代建。

 

18.对实施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升级改造的重点用能企业,按单位产值能耗降幅达到3%、4%、5.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推进产业链配套协同

 

19.鼓励使用地产品,对购买区内其他非关联工业企业自产产品的(不含水、电、热、气),按年度新增采购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0.加强区内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对为满足生产需要而采购区内企业(同一投资人的企业除外)生产的配套产品,按照年度采购额,给予采购企业一定比例的奖励:采购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按照采购额的5%给予奖励;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采购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19、20两项内容不重复享受,所称年度为自然年。

 

八、扩大利用外资

 

21.对当年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FDI)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属高技术产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奖励比例上浮至3%。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九、鼓励企业品牌创优

 

22.对当年获得“三首”(首台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产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促进企业家队伍建设

 

23.从该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20万元资金,保障区内企业家、企业高管、新生代企业家的培训和观摩学习等活动,不断提升企业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24.本文所涉及到的奖励政策与市、区已出台的奖励政策、招商引资约定重复部分,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奖补给企业管理团队与经办人员的资金,企业必须直接分配到管理团队与经办人员个人,否则将收回50%部分。

 

25.原则上,上年度亩均效益评价中为D类的企业,不得申报本政策中的各类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企业,除强制收回资金外,3年内不得申报资金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6.本办法由经贸(发改)局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试用期暂定2年。原六开管﹝2018﹞74 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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