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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股权变更、转让材料流程
股权变更涉及的资料
自然人(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变更上月以及上年度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股权原值凭证;
转让方、受让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受让方为法人单位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企业净资产需通过评估的,还应提供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示的报告;
股权继承或赠与时需提供公证部门出示的公证书;或直系亲属之间股权变更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股权转让承诺书。
股权转让受让方的支付凭证。
之后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主管地税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股权变更流程
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变更营业执照
变更银行信息
企业股权变更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时,必须了解清楚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
常见六大涉税误区盘点
误区一
股权转让只是指本人主动出售股权给其他人。
正解
股权“转让”是广义的转让,并不是只有主动出售股权才是转让。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02
误区二
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不计入收入。
正解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03
误区三
股权转让计税收入等于股权转入收入。
正解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0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0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0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0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4
误区四
受让方或出让方其中的一方缴纳印花税即可。
正解
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款。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
05
误区五
股权转让中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能扣除股权原值。
正解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06
误区六
转让股权变更登记应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后到税务部门办理。
正解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