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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和申报条件流程方式要求材料

文字:[大][中][小] 2022/12/13  浏览次数:637

以下是关于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奖补以及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申报流程、申报方式、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相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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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奖补

(一)南京市

1、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各区(园区)负责,市对获得市级绩效评价优秀和良好的孵化器,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

2、对纳入省级以上孵育计划且市级绩效评价合格的载体予以省拨经费1:1共同支持;

3、市对获得省级和国家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当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单位最高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5、对评价不合格的科创载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取消当年政府支持和奖励经费资格,不享受上级奖励的配套政策;整改不力、连续2年评价不合格或不参加评价的,取消或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相关的科创载体资格。

(二)江北新区

1、每培育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5万元,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每培育出1家企业登录“新三板”,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20万元;

3、每培育出1家企业登录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30万元。

4、在孵企业和入驻项目获得天使轮和A轮融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企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5、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备注:同一企业只能作为一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奖励依据,并原则上应注册在对应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仍应继续注册在江北新区)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实现上市的,均作为对应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培育成绩。

(三)栖霞区

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

1、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较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南京市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孵化合作签约不少于1家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机构(包括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备案机构),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2、申请专业孵化器,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聚焦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与生命健康、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八大产业,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申请认定时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方式及流程

1.认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激活,获取单位申报账号(已有账号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并对申报人进行授权。申报人登录宁企通系统填报项目基本信息表,在申报系统中下载《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进行逐项填写,完成后在系统中上传(DOXC格式),同时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2.申报材料在系统经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审核通过后,申报机构在线打印带条形码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附件2)进行装订,加盖单位(运营主体)公章后报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明确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附件4)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附件5),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的,将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申报对象,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限内补正。

3.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4.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附件7)、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两份)、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和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总目录。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1)基本信息表,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

(2)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包括: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孵化器正式运营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孵化器运营机构设置与职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器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3)孵化场地情况表。

(4)孵化场地证明材料:场地为自有产权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受托管理的须提供受托管理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场地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

(5)孵化资金情况表。

(6)孵化资金证明材料。需提供孵化资金成立文件或合作建立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

(7)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8)创业导师情况表。

(9)创业导师证明材料:与导师签订的辅导协议或聘书等相关材料;创业导师辅导企业相关图片、活动报道等材料(总数不超过5个)。

(10)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需填此表。

(11)专业技术服务证明材料。需提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及用途。

(12)在孵企业情况汇总表。

(13)在孵企业证明材料。包括:所有在孵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材料要求加盖在孵企业公章(公章不可复印),并注明“该营业执照复印件仅用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所有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申请专利或获得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须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或拥有证书复印件;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须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可说明投融资发生的材料;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案例。

(14)毕业企业情况汇总表。

(15)毕业企业证明材料。毕业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毕业企业入驻时与孵化器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毕业企业满足毕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需提供投融资协议、银行流水或工商变更截屏等证明材料;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需提供企业连续2年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需提供兼并、收购相关合同文件复印件或者资本市场名称及股票(份)代码等。

3、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信用承诺书和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负责人信用承诺书中的签字、盖章、日期,需填写规范、齐全,并与申报书一起装订成册。

(16)备注:主管部门推荐函、推荐表、信用承诺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等无需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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