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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条奖补政策!长沙市天心区各行各业惠企奖励补贴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3/11/8  浏览次数:752

招商引资、企业入驻、产业发展、楼宇经济促进奖励补贴!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政策政策依据:《长沙市天心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咨询:18715034835(微信同号)

 

本政策本政策自202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2

天心经开区奖励政策由园区自行制订,已享受园区补贴的不重复享受该政策

一、招商引进奖

(一)引进总部企业奖

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仅要求独立核算)的世界500 强全资三级子公司、控股不低于 50%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企业 500 强全资一、二级子公司及以上,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全资一级子公司及以上公司入驻我区,分别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二)引进重点税源奖引进一家工商税务注册落户我区的企业,自落户之日起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财力 50 万元以上的,给予引进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产生区级财力每增加 50 万元,奖励相应增加 5 万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企业入驻奖

(三)总部企业入驻奖

被认定为长沙市总部企业的,按市政府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执行,奖励就高不就低,按照市、区两级资金进行统筹,不足部分按补差原则予以兑现。

 

(四)主特企业入驻奖

新入驻天心经开区外的医疗康养、体育产业、地理信息、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软件、文化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重点培育的特色产业,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 100 万元以上,参照天心经开区相关政策执行。

 

(五)金融企业入驻奖

1. 自建购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1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 100 万元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4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

2. 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其他金融机构总部以租赁办公用房形式入驻,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新迁入我区的独立纳税的金融分支机构,且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 100 万元以上,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2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六)上市企业入驻奖

1. 建房购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 租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上市公司在辖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形成区级财力贡献,自首次申报该奖励之日起前三年,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面积 3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

企业可享受的第八条、第九条补贴高于其当年产生的区级财力的,可分年兑现,从入驻当年或次年开始,兑现期不超过三年,每年兑现资金以其当年产生区级财力为上限。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已享受租房补贴的企业建房或购买办公用房的,给予建房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三、楼宇经济促进奖

(七)楼宇贡献奖

对全口径税收首次突破 1 亿元、10 亿元(不含该楼宇本身产生的建安税、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税额以及楼宇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在我区开发项目产生的税收)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全口径税收保持1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八)特色楼宇奖

商务楼宇(2 万平方米以上)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企业形成产业集群,经认定,楼宇入驻率达到 7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30 万元奖励;当楼宇入驻率达到 90%以上,且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比例达到 70%以上,给予楼宇运营主体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晋档升级的只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九)楼宇提质奖

建成并投入使用 5 年以上、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对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含公用设施设备更新、停车位改造、外立面整治、内部公共部位装修等)进行提质改造,工程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经备案、验收,且改造完投入使用的首个会计年度内产生区级财力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按 4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10%,总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四、产业发展奖

(十)经济贡献奖

1. 发展台阶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年度区级财力贡献首次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 1 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5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

2. 纳税贡献奖:除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外,本年度产生区级财力贡献 1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20%以上的企业,按其产生区级财力贡献增量的 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十一) 服务业发展奖

1. 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年度营业收入 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 2 万元、4 万元、8 万元奖励。

2. 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集团分解企业为区留存部分)1 亿元、2 亿元、5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

3.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全区限额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增速,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 2 万元、3 万元、5 万元奖励。

 

(十二)数字经济发展奖

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当年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2 万元、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获评湖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50 强、湖南互联网企业 50 强、湖南地理信息企业 50强和湖南省移动互联网重点企业的,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励;获评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100强、中国互联网企业 100 强、中国地理信息企业 100 强,获评当年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励。

3. 在天心区新申报并获得生产性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权的软件企业,分别按 1000 元/件、3000 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

4. 数字经济企业开发的应用场景,获得省属厅局试点示范荣誉和国家部委试点示范荣誉,分别给予企业负责人或管理团队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三)开放型经济奖

1. 对新注册且当年产生外贸进出口额 5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要求具有进口付汇、出口收结汇和退税相应证明,下同),按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 1 美元给予 0.01 元的标准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 3000 万美元(含)至 5000 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 1 美元给予 0.015 元的标准奖励;对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增量在 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按其增量部分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的标准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300 万元。

2. 对新注册且办理税收申报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或次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下同)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分别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 1%、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对本年度内外方股东新增实缴注册资本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 万元、60 万元奖励。

3. 对新注册且年度跨境电商交易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 1 美元给予 0.02 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 100 万元。

 

(十四)科技创新奖

1. 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 万元、5 万元奖励。

2.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次性 10万元奖励。

4. 纳入研发经费统计范畴的“四上”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实现同比增长,其中特、一级建筑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3%以上,且区内排名前 5 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 5 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 3 亿元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4%以上,且区内排名前 5 的,给予 5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 5 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 5%以上,且区内排名前5 的,给予 5 万元奖励,研发经费总量排名前 5 且当年研发经费超过 10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5. 对辖区内高校(含高校附属医院)和科研院所研发投入年度增量在 500(含)-2000 万元(含)之间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年度增量在 2000 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

 

(十五)建筑业发展奖

1. 首次获“总承包特级企业”“总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 建安企业外地项目回本区缴纳增值税的,按区级贡献增量部分的 50%给予奖励。

3. 建安企业年产值超过 20 亿元、50 亿元,且产值增速超过全区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励。第十九条 品牌创建奖获评中国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六)企业上市奖

拟在国内三大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市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受理、上市发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 100 万元奖励,共300 万元;在港交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 60 万元奖励,转板上市成功的,补足差额。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址及税务关系迁入本区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重复享受相关奖励。

 

(十七)入规入统奖

对年度内首次新增入库且增速在全区平均增速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二级以上资质且年产值在 6 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上房地产企业(带项目入库),给予企业负责人一次性 3万元奖励。当年入规退库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十八)管理人才奖

1. 新入驻的传统金融机构省级及以上总部,前三年每年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8%给予奖励。年度区级贡献达到 100 万元、5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对企业高管分别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8%、20%、30%、40%、5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年度产生区级财力在 1000 万元以上且正增长的企业(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企业高管按当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8%给予奖励(不超过 10 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政策内容,如遇申报、材料等问题,可以咨询小编,我们提供问题咨询、辅助申报、代理申报服务咨询电话:1871503483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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