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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30万、安徽老字号10万!合肥庐阳区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申报补贴奖励及要求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3/12/28  浏览次数:422

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品牌运营方,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关于合肥庐阳区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申报补贴奖励及要求政策等内容整理如下,一共16条细则,需要具体咨询了解或者申报国家、省、市级老字号的都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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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阳区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庐阳区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品牌消费,打造全省老字号消费集聚区,重塑消费体验,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庐阳区老字号企业转型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第三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税务、统计登记地均在庐阳区,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的老字号企业。

第二章  扶持条款

第一部分 培育振兴老字号品牌

第四条 支持老字号品牌创建。对新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和“安徽老字号”品牌运营方,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第五条 鼓励老字号连锁经营。我区“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新设立30平方米以上门店,每新增一家门店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第六条 加强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增强老字号企业商标品牌意识,鼓励老字号企业按需进行商标注册。加大老字号企业商标品牌保护力度,支持老字号企业有条件地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省级、市级奖补的基础上,配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商标)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市监局,配合部门:区商务局)

第二部分 保障服务老字号企业

第七条 加大老字号金融支持。纳入统计的各级老字号企业,对其当年实际发生的用于扩大主业范围生产经营的新增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30%贴息,单个企业年度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第八条 加强老字号用房保障。支持老字号企业传承发展,鼓励老字号企业进驻庐阳区属资产,对于入驻的老字号企业,提供优先招租、协议租赁、续租便利等用房保障,建议租赁期限不低于5年,到期后可按周边同等条件优先租赁。对庐阳区老字号企业承租庐阳区国有资产房屋,且已租赁年限超过10年的,给予年度20%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庐阳区老字号企业承租商业综合体房产用于老号复兴的,给予年度20%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部门:区国投集团,区商务局)

第三部分  创新老字号运营模式

第九条 支持老字号融合发展。鼓励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营销,按其线上销售额占比达到5%的、10%,对其线上店铺产生的硬件设施、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分别给予15%、30%一次性奖补,单个平台店铺(同一企业在一个平台开设多个店铺视为一个店铺)不超过5万元;对多平台经营的,单个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区商务局)

第四部分  打造老字号消费场景

第十条 促进老字号集聚发展。鼓励老字号品牌集聚发展,对经营面积超500平米,集聚各级老字号品牌超10个的老字号品牌集聚区,对项目的投资方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老字号企业建设博物馆、展览馆等展陈空间,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保存展示老字号发展史料,对展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新建成并对外开放的(竣工时间在申报当年或前一年),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万元。(牵头部门:区文旅局,区商务局)

第十一条 鼓励老字号创建文旅品牌。对成功获评为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研学旅行示范基地旅游品牌的老字号企业,按照国家、省、市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申报时间为获评当年或下一年。(牵头单位:区文旅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

第十二条 支持老字号日常经营活动。放宽对临街老字号店铺装潢管理要求,允许老字号企业按照传统或原有风格对门店进行修缮,保留符合要求的传统牌匾。合理放宽老字号企业户外营销活动限制,支持老字号企业开展店内外传统技艺展示、体验和促销活动。(牵头部门:区城管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政策又同时符合区级其它政策的,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第十五条 政策兑现由企业向区商务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审查材料(涉及投资额奖励的申报项目,企业须提交第三方规范审计文本),经区商务局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商务局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本政策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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