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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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23〕75号)、《安徽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支持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皖商建〔2023〕20号)和《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皖财企〔2020〕170号),为做好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项目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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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政策项目内容
(一)消费促进项目
1.支持内容:
(1)对各设区市商务部门牵头承办的以“徽动消费”为主题的促消费活动,每场活动给予不超过市本级财政实际支出费用30%且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对各设区市商务部门组织举办或在市商务部门报备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汽车展销活动,分档给予补助,其中,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达到4000 m²(含)以上且参展厂商及4S店数量不少于15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达到10000 m²(含)以上且参展厂商及4S店数量不少于30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单场活动展览展销面积达到20000 m²(含)以上且参展厂商及4S店数量不少于40家的,给予展览展销活动费用30%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2. 申报条件:
(1)商务部门促消费活动项目申报单位为设区市商务部门,汽车展览展销活动项目申报单位为汽车展览展销活动举办方;
(2)汽车展览展销活动项目集中展览展销单场活动面积达到4000m²(含)以上,时长达到2天(含)以上;
(3)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费用)总额应超过10万元。
3. 申报材料:
(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促消费活动基本情况及活动取得的成效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商务部门促消费活动项目费用包括场地租赁、场地布置、策划宣传等费用,汽车展销活动项目费用包括场地租赁费、广告宣传费、公共区域布置费等)以及有关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4)商务部门促消费活动项目须提供促消费活动方案、通知及参与企业名单;汽车展览展销活动项目须提供由市商务部门组织举办或在市商务部门报备相关证明材料、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租赁合同(列明展销面积)、汽车展览展销活动方案,汽车厂商、4S店和车型统计表及相关参展合同、4S店厂商授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5)促消费活动现场照片。
(二)特色商业街区培育项目
1.支持内容:
(1)对新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助;
(2)对已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开展进一步升级改造(包括提升夜市品质)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60万元的补助;
(3)对已认定的“安徽省特色商业街”围绕提升消费集聚效应和影响力而统一组织策划的营销活动,给予不超过活动总费用30%且最高20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省商务厅组织认定的“安徽特色商业街区”建设运营方;
(2)街区升级改造和营销活动项目符合支持范围的投资(费用)总额应超过60万元。
4. 申报材料:
(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街区简要情况、主要建设<活动>内容、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投资(费用)明细表以及项目投资(费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实景照片。
(三)市场主体及商业品牌培育项目
1.支持内容:
(1)对批发零售业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电商企业年网络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且一季度和全年增速分别超过10%、15%的限上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2)对2023年新成立的企业年汽车(含二手车)销售额3亿元以上,或存续企业年汽车(含二手车)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且增速1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对取得二手车经营资格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培育年二手车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企业20家以上,或实行统一结算、年二手车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对便利店、超市(含生鲜超市)品牌连锁企业新设直营连锁店分别达到20家、10家及以上的,或在各市确定的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试点社区内新设直营连锁店分别达到10家、5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40万元的补助;
(5)对餐饮企业新增单店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新设直营网点达到10家及以上,以及对新增徽菜连锁企业且当年新设直营连锁店达到5家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40万元的补助;
(6)对在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人脸识别数超过1000人的员工制家政企业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0%且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的补助;
(7)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在申报期内新设直营连锁店达5家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且最高40万元的补助;
(8)对已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企业参加由省商务厅或省老字号协会统一组织的以传承传统文化为主题的“老字号”展销会且原则上有8家以上企业参展的,给予参展企业每个标准展位不超过1万元且单个企业累计最高5万元的补助(含展位、布展和宣传资料费)。
2.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安徽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2)品牌连锁企业应实行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便利店指以经营鲜食商品和日用品为主的小型综合零售业态,不包括水果店、生鲜店、烘焙店、药店等经营专门商品的小型零售店;超市指以销售食品、日用品为主,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的综合零售业态,单个门店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餐饮企业新设直营网点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家政品牌企业应为上年度由省商务厅评定的三星级以上企业(含三星级);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申报主体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备案;
(3)申报企业同时符合批发零售企业、电商企业、汽车流通企业发展奖补条件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
3. 申报材料:
(1)省级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简要情况、主要建设内容、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及政策项目申报诚实信用承诺书(法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投资费用(含硬件设施建设改造、即时零售等数字化转型等投资)明细表以及项目投资(费用)有关的合同、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等;
(4)限上企业发展补助项目须提供企业2023年一季度和年度经营报表等证明材料(含2022年同期数据,加盖企业印章);汽车销售主体培育项目须提供2023年经营报表等证明材料(含2022年同期数据,加盖企业印章);二手车交易市场培育项目须提供截至2023年底前进驻市场的二手车经销企业相关材料(企业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驻场合同复印件、2023年经营报表等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印章>)或交易市场2023年经营报表等证明材料(实行统一结算的提供,加盖企业印章);新设门店项目须提供门店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符合试点社区内新设门店的项目须提供市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列明试点社区名称、新设网点名称和地址等);老字号展销会项目须提供展会主办方有关活动文件和展位合同复印件、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出具的参展证明材料;
(5)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项目建设有关的实景照片;
(7)其他有关实证性材料。
二、有关要求
(一)各市及省直管县商务部门应强化专项资金管理责任,严格把好项目初审关,会同财政部门对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择优筛选推荐,出具初审意见(省属企业可直接申报)。
(二)为落实政策资金“免申即享”有关要求,对新认定的省级特色商业街奖励政策由各市在收到省级认定文件后15日内以免申即享的方式按照30万元/家的标准予以兑现。
(三)申报项目应未享受过国家、省级政策支持,且应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或完工投入使用。
(四)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项目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并对信用状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商务部门要通过“信用安徽”等平台,审查申报单位的信用状况,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以及近三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对监督管理部门指出的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均不予推荐。
(五)各地须于3月29日前将初审转报文件、项目审核汇总表(含电子版)、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所有项目申报材料需A4纸打印,建立目录,按顺序排放,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申报单位、初审单位另行存档备查)。
(六)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认真做好绩效监控,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级专项资金兑现文件下发后,各地应于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于12月31日前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主要包括政策资金兑现、支持项目实施和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绩效管理等情况)。
(七)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如实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效益评价材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