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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申报补贴及认定条件流程解析

文字:[大][中][小] 2024/3/5  浏览次数:657

根据征求《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四个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2024年第7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申报补贴及认定条件流程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21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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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了《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4月2日前,将有关意见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切块资金(以下简称“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四川省省级产业类专项资金投入产出绩效管理办法》(川财建〔2021〕201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切块资金,是指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和据实据效法等分配方式切块下达到市(州)支持工业发展的各类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切块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分配、项目监管、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第四条 切块资金使用应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加大切块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合理控制项目数量,资金直达项目单位,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不得再次切块到县(市、区)开展资金分配。

第五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安排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平台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六条 切块资金下达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按照省级下达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在30日内完成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资金分配方案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相关资金安排处(室)审核通过,履行属地集体决策程序后分配资金。

第七条 资金分配方案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其中:事后奖补类资金应一次性拨付至企业;在建项目类资金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不超过3次,最后一次为竣工验收后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20%。

第八条 资金拨付后,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切实履行项目监管职责。及时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中备案资金分配情况,按季度跟踪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

第九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切块资金的绩效管理,负责编制切块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及时分析监控结果和问题原因,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按质保量完成。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未按切块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规范使用的,收回已下达的全部切块资金。

第十一条 切块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部门(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企事业单位发放工资、奖金及各项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分配资金;严禁向已获得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的项目重复安排资金;严禁超过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严禁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分配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22〕5号)《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专项资金预算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跟踪、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管理活动,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支出绩效评价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绩效管理;

2.拟定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分市(州)下达具体绩效目标;

3.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整体监控;

4.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应用评价结果。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绩效管理职责:

1.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具体预算绩效管理;

2.拟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

3.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具体运行监控;

4.开展本地区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第四条 项目单位主体职责:

(一)负责拟定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

(二)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

(三)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整体绩效目标,并根据市(州)获得的省级直接安排项目情况以及切块资金安排情况,采取《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表》方式分市(州)下达专项资金具体绩效目标。

第六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表》,结合本地区获得的省级直接安排项目情况和切块资金再分配项目安排情况,拟定本地区具体绩效目标,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

第七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各县(市、区)根据下达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单位完成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任务。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八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拟定的本地区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九条 绩效运行监控主要包括:

(一)制度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实施细则、项目验收实施细则、切块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

(二)资金拨付到位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事后奖补类资金应一次性拨付至项目单位;在建项目类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拨付,原则上不超过3次,最后一次为竣工验收后拨付,拨付比例不低于20%。

(三)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单位是否按申报内容、进度、规模、标准等开展项目建设。

(四)本地区年度绩效目标中包括但不限于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五章 支出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常态化支出绩效评价。支出绩效评价采取项目单位,县(市、区)、市(州)逐级自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予以推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结合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撰写自评报告,报送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县(市、区)自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下达绩效目标和项目单位自评报告,撰写县(市、区)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三条 市(州)自评。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绩效目标、自身拟定的本地区绩效目标和县(市、区)自评报告,撰写市(州)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第三方机构受委托开展支出绩效现场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五条 评分定级标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结合定级的方法,确定绩效评级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优;得分在80(含80分)—90分的为良;得分在70(含70分)—80分的为合格;得分在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根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厅将采取“奖优罚劣”方式,对支出绩效评价排名前3位的市(州)在下年度切块资金中给予资金激励;对排名后3位的市(州)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通报约谈、扣减切块资金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压紧压实各方监管责任,用好管好专项资金,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包括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和再分配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级履行监管职责。

(一)经济和信息化厅监督管理职责:

1.统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监督管理,跟踪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

3.指导督促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再分配项目的监管职责,审核再分配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4.建立信息报送通报机制,对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数据填报的准确性、监管和配合监管项目跟踪到位等情况进行收集汇总,按期进行通报。

(二)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管理职责:

1.对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开展日常监督管理,日常监管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2.组织开展再分配项目监督管理,按期报送专项资金分配情况、按季度监管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3.按季度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审核报送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信息情况。

第四条 项目单位主体职责:

(一)按照申报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筹资方式和预期绩效等组织项目建设;

(二)按季度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报送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

(三)自觉配合项目监管,接受项目监督。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五条 项目建设监管内容:

(一)建设内容、进度、规模、标准、预期成效等与申报内容是否相符;

(二)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补助的项目,对贷款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三)项目建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等;

(四)项目调整变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完善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内容:

(一)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

(二)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账管理,是否做到专款专用。

第七条 项目竣工监管内容:

(一)项目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

(二)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性能指标、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是否达到申报要求。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责任分解、现场监管、信息报送、项目调整、资金收回等工作程序。

第九条 责任分解。专项资金下达后,分级落实项目监管责任,省级直接安排项目建立“双监管”机制,由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人,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日常监管责任人;再分配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落实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信息通过“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具体填报。

第十条 现场监管。监管责任人应对监管项目定期开展现场指导,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随时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对投资大、规模大的项目,应适当增加现场监管频次。

第十一条 信息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管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季度末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逐级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拨付到位等情况。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调整。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项目调整工作。原则上只准予调整一次。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在执行期内履行调整变更程序。

(一)项目调整变更包括:

1.项目单位发生法人变更等变更事项,能够按质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2.项目实施期延期不超过12个月;

3.项目核定总投资减少额不超过20%。

(二)项目调整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提交正式报告和佐证材料;

2.项目属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资金收回。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由项目属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正式行文报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程序收回资金。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二)项目实施期超过申报期12个月;

(三)项目核定总投资减少额超过20%(含20%);

(四)监督管理指出问题整改不到位;

(五)项目终止;

(六)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

(七)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明确指出收回资金。

因市场原因导致企业破产等情况,按国家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业发展资金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等。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监督实施不力,推荐项目发生严重问题或问题较多的,经济和信息化厅可采取暂停项目推荐资格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川经信财资〔2020〕127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按照《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23〕382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获得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事前项目和事中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按照“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验收实施工作。再分配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验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 验收实施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审核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见附件2)等验收资料是否符合验收条件,确定验收时间;

(二)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三)收集整理验收专家组意见,出具验收结论。

第五条 验收专家组应履行的职责:

(一)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二)现场查验,对照审核,审核项目完成情况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

(三)出具验收意见。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

(二)配合现场验收工作,开展现场验收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三)对提交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为单数,由3名及以上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名。验收专家原则上应在省、市(州)两级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章 验收内容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及省级项目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申报建设内容和专项资金规范使用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变更的,按照调整变更后的项目内容验收。

第九条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书约定建设内容的完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设备购置、技术路线、技术成果、配套设施等;

(二)项目申报书约定项目投资是否完成;

(三)项目申报书约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绩效目标是否完成;

(四)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是否开展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单项验收;

(五)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验收准备。根据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需开展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单项验收的批复文件或佐证材料;

(五)项目调整变更批复文件;

(六)验收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登录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验收实施部门按照验收管理权限进行材料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会商项目单位落实现场验收时间;审核未通过的,退回项目单位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验收实施部门组建验收专家组开展现场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完成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变更批复约定的目标和任务,专项资金使用符合规定,验收专家组出具同意通过验收意见,验收实施部门出具验收通过结论。

(二)限期整改。验收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项目单位须在6个月内完成限期整改,并申请再次验收。

1.未完成项目申报书或调整变更批复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2.专项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

3.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未完成环保、安全、节能、消防等单项验收。

(三)验收不通过。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验收。

1.项目主体发生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

2.项目实施期超过申报期12个月;

3.项目核定总投资减少额超过20%(含20%);

4.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验收;

5.其他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

第十五条 出具结论。省级直接安排项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出具验收结论,再分配项目由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验收证书(见附件3)等方式向验收单位出具。

第十六条 结论备案。根据出具的验收结论,验收实施部门1个月内在四川省工业项目(资金)管理平台完成验收结论备案工作。

第五章 验收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验收实施部门和验收专家组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根据项目单位要求保守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等秘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须真实、准确、全面、完整提交验收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对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四川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川经信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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