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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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商务局正在兑现2023年度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此次的申报时间、申报要求、申报条款等如下,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小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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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时间
请各县市区(开发区)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底前组织企业申报书面材料,企业网上申报时间待商务部业务系统中小开资金管理平台开通后进行。
二、申报要求
1.符合条件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送达指定地点。企业申报要求详见《实施意见》中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方向、项目标准、材料要求等进行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3.各县市区商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讲和解答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完成“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补尽补,充分发挥中小开资金引导作用。
三、兑付时间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成审核后,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和完成相关程序后于4月15日前将中小开资金兑付给相关企业,4月底前向市商务局、财政局上报资金兑付情况和资金清算报告,并对2023年度中小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报告上报市商务局、财政局。
芜湖市商务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中小开资金预算管理
芜湖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中小开资金”)是由市、县财政部门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或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市与县(含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四区(含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分别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二、中小开资金支持对象、内容和金额
中小开资金用于支持我市上年度(指: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中小开资金支持项目内容包括:境外展会及参展人员费用、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以下合称“国际市场开拓项目”)。
对于符合上述中小开资金支持对象、内容且单个项目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单个项目所需金额的70%,且企业单个项目资金支持的最高限额原则上分别为:境外展会及参展人员费用补贴项目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境外产品认证项目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境外商标注册项目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最高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三、项目资金申请
已进行资质注册的企业可直接申报资金拨付申请。企业申报资金拨付申请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中小开资金网站上申请项目补助资金,要将相关内容填报要完整、准确(详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同时将申报书面材料(含《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报送市、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和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企业获得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妥善保存有关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相关凭证。依法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
新申报中小开资金的企业,首先要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上登记注册,并经市、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报。
如需修改企业资质,需及时与市、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联系。
四、项目资金审核兑付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市中小开资金项目一律按属地原则办理,均由各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和评审工作,并将补助企业、项目、金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审核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补尽补。
各县区(开发区)商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项目评审并公示审核结果,在公示完成后15日内,由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全额拔付资金,并将政策兑付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部门,市商务部门经审核后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市财政部门在市商务部门提交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后15日内组织清算。
我市中小开资金要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注重绩效,资金补助要充分考虑企业税收、就业等社会贡献度。对国际市场开拓效果不佳、社会贡献度不大的企业相应核减补贴资金。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每年度要对中小开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中小开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市商务部门将会同各县区(开发区)追回或抵扣已拔付的财政资金,并取消该企业5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相关要求
由于中小开资金项目办理是每年度一项正常工作,今后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中小开资金项目办理时间。如省厅对支持项目无调整和新的要求,有关申报审核兑现工作,将不再发文通知,其年度申报办理工作由各县区(开发区)商务和财政部门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度起实施,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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