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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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通知!此次征集条件原则及申报程序、补贴、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补!本文将附上江夏区“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请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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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夏区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原则
技术需求应聚焦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与工艺等需求迫切需要解决的技术瓶颈,由企业(发榜方)出题,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揭榜答题,开展技术攻关,有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江夏区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条件
发榜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技术需求应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或产品研发,在技术攻关成功后能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形成一定市场规模。
(三)能够提供联合研发、试验验证、产业化等环节所需的资金、场地、市场等配套条件,项目总投入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发榜金额不少于10万元。
(四)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江夏区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时间
5月10日-5月14日
四、江夏区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程序
请发榜方填写揭榜攻关项目技术需求信息,报送项目落地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汇总后,于2024年5月13日(星期一)17:00前将盖章扫描版和电子版打包反馈至邮箱,文件名统一为“XX公司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
五、江夏区揭榜攻关项目发榜方技术需求征集有关要求
(一)揭榜攻关项目的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二)同一单位、同一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江夏区“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五区”战略,奋力建设“五个江夏”,以“一示范四先行”为行动路径,探索改革科技项目组织模式,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以“揭榜挂帅”方式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充分调动和整合创新资源,集中力量攻克制约我区重点产业发展的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瓶颈、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实行“江夏需求,全国解决”,推动全国高水平科技创新力量支撑江夏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夏区科技计划“揭榜挂帅”项目(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包括成果转化和重点研发计划两类项目。
(一)成果转化类项目
由院士、知名专家引领的科研成果,并在区内落地转化,如一般应由成果相关团队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立项不超过3个,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为项目总投入的40%,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围绕“3311”产业链,聚焦汽车、光电子信息、大健康、人工智能、量子科技、新能源、新材料、智慧安防等产业,亟需补短板的关键技术攻关类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不超过6个,每个项目支持金额为项目总投入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三条 发榜方条件
(一)发榜方是江夏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原则上应在江夏区,且承诺在江夏区合法、存续经营5年以上独立法人,一般为承接过市、区同类型项目(成果转化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需结题验收通过后才能参加“揭榜挂帅”项目。发榜企业原则上为对江夏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优先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科技(拟)上市企业、龙头企业。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死亡事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成果转化类项目发榜方,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发榜方技术需求应为制约江夏区相关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能填补行业空白、国产替代或颠覆性技术创新。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自有资金投入,发榜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50万元,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3.已组建成果转化团队,团队结构应包含研发、运营、市场及技术经理人等人员,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优先支持已获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三)重点研发计划类发榜方,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发榜方技术需求应为制约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在技术攻关成功后能积极开展示范应用,形成一定市场规模。
2.具有保障项目实施的自有资金投入,发榜金额不低于50万元,申报年度的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
第四条 揭榜方条件
(一)揭榜方应为高校院所或企业与高校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形式,其中重点研发计划类项目负责人应为院士、或具备正高以上职称的行业知名专家。
(二)揭榜单位应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充足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的技术队伍,能够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性方案。对在申请揭榜的应用场景中运用的技术或产品,拥有明晰的知识产权。
(三)揭榜单位是创新联合体形式的,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所有参与揭榜单位应签署联合揭榜协议,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方式、任务分工、经费投入及分配、收益分配、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四)揭榜单位与发榜单位双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下属子公司或股东,其研发团队成员没有互为发起人、出资人、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等利益关系。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需求征集、榜单编制、榜单发布、揭榜申报、评审遴选、挂帅立项、评榜验收、项目实施管理、任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环节。
(一)需求征集。面向区内企事业单位征集技术需求,技术需求应包括需求背景、拟解决关键问题、主要指标、攻关成果应用形式与场景、时限要求、产权归属、资金投入及对揭榜方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二)榜单编制。区科经局按照项目评审有关管理规定,组织专业机构对征集的攻关需求进行充分论证,重点遴选出企业自投资金高、影响力大、带动作用强、应用前景广的关键核心技术需求或重点产品需求,并指导帮助需求企业进一步明确需求目标,细化关键核心指标(技术参数、技术就绪度),严格时限要求,准确测算所需资金,凝练形成建议榜单。
(三)榜单发布。区科经局根据专家遴选意见及建议榜单编制情况,会同需求企业共同商定并按程序审定后形成正式榜单,通过区科经局、“汤逊湖创新”公众号等进行线上发布,同时通过举办线上+线下重大需求集中发布会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揭榜答辩。评审采取“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区科经局组织专家对各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揭榜方案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择优确定揭榜单位,并形成拟补助经费方案,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
(五)挂帅立项。项目名单及拟补助经费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区科经局按程序批复下达“揭榜挂帅”项目立项通知,并组织需求企业、揭榜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任务实施方案、技术指标、进度计划、绩效目标等。
(六)资金拨付。“揭榜挂帅”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统一拨付至发榜方。首款拨付:区科经局在下达立项通知后,拨付“揭榜挂帅”项目支持资金的60%。尾款拨付: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七)评榜验收。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向区科经局申请“揭榜挂帅”项目评榜验收。
1.揭榜单位应提供揭榜任务研制工作总结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样品、湖北省内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攻关项目成果产品测试或技术测评报告、第三方项目审计报告、知识产权、攻关产品产业化能力证明材料等;
2.区科经局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根据“揭榜挂帅”项目任务书等相关要求开展验收工作,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安排后续支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在揭榜协议中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利益分配,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七条 赋予揭榜方攻关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攻关团队组建、经费支出管理等自主权并明确能提供的场景开放等项目攻关资源平台,保证研发合约的顺利履行,支持揭榜方加快创新。项目立项后,不得更换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在揭榜攻关期间不得随意更换。鼓励在项目对接中引入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由发榜方给予其相应奖金激励。
第八条 揭榜挂帅项目的各方应认真履行揭榜协议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重大进展。发榜方、揭榜方要加强项目实施进度的督促,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各方应在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的过程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遵循科研诚信、等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控榜等不良行为发生。对弄虚作假或故意串通等影响“揭榜挂帅”正常执行的行为,一经查实,区科经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依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或进行失信行为惩戒;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根据项目实施计划设置“里程碑”节点,每个“里程碑”节点应包括阶段攻关任务、完成时间节点、对应指标及考核方式。揭榜单位应将项目的里程碑事件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自主填报;区科经局根据“里程碑”节点适时跟踪项目进展,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实施不力的,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两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项目发生以下变化时:
1.项目延期。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如期完成的,可申请项目延期。由发榜方、揭榜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区科经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2.项目变更。一般为技术路线变更,因项目原有技术路线无法实现或揭榜方提出更切实际的技术路线,项目主要内容、目标、考核指标不应发生较大变化。由发榜方、揭榜方共同提出申请,经区科经局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
3.项目终止。对于“揭榜挂帅”项目不能完成的,由发榜发、揭榜方共同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经区科经局批准后,方可终止。其中,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终止的,根据发榜单位自有资金及专项资金实际投入额度及比例,收回已下拨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后的余额;因发榜单位主观原因造成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并酌情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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