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安徽省地方标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0-30  浏览次数:1724

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第一批 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19]510号) 文件,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起草修订的《公共资源 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经多次修改后,现已完成征求意见 稿,为使该标准更实用,现公开征求意见,请贵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联系人,逾期不复函,视为无异议。

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的起草说明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真正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闭环式服务功能体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规范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积极推动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全国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平台体系初步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迅速发展,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仍存在要素市场化配置程度不够高、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多头监管与监管缺失并存等突出问题,亟待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强化监管。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以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着力探索研究见证方式、内容和实现手段,力求提升见证服务适用性、准确性,确保项目进场后,自交易公告发出至交易结果确认阶段运作规范,真正建立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闭环式服务功能体系。

二、起草依据

依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印发的《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登记服务规定》、《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规定(试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现场管理规定(试行)》,在充分考虑我市实际的基础上,起草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

三、程序过程

启动起草《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以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络了解了南京市、广州市等地做法。初稿完成后经过与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讨论、内部征求意见等阶段,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初稿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通过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向省内部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省内地市交易中心、市辖县(市)区级交易中心、部分代理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通过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再一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四、 主要内容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共分7个部分。

(一)第一部分范围,主要阐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见证服务规范》的适用范围。

(二)第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引用。

(三)第三部分术语和定义,对出现本规范内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如公共资源交易、见证、见证服务、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

(四)第四部分总则,明确本规范的总体要求。

(五)第五部分基本要求,对见证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明确。如明确进场交易项目的项目单位或其代理机构是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责任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应准确记录各项交易数据等。

(六)第六部分见证流程。对总体流程及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交易文件见证、专家抽取、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进场交易证明书等八个具体流程环节进行明确。

(七)第七部分监督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场交易的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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