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马鞍山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18  浏览次数:1858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一、生产性服务业奖补政策

(一)服务外包业

1.服务外包执行金额当年超1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其中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超25万美元的,再给予15万元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对通过软件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其中通过CMMI3级、4级、5级认证的,分别给予高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奖励费用不得高于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给予10万元差额奖励。对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相关国际认证的本市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给予认证费50%的奖励,高奖励50万元。

(二)外经贸

3.支持外贸主体培育,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在我市实现进出口额较上年度增加100万美元以上(经海关数据查询系统确定)且在我市纳税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按人民币计价给予千分之三的物流补贴,单个企业当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发生实绩企业的实绩全部按增量予以核定。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和资源产品,加快转型升级。

(1)对进口列入《安徽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的先进技术、设备及产品,进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经海关数据查询系统确定)的企业,每美元奖励0.02元,单个企业高奖励50万元。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2)年进口铁矿石超过100万吨的企业,按照马鞍山海关统计的属地报关数据,增量部分给予1元/吨的奖励,单个企业高奖励400万元。对当年新发生实绩的企业,实绩全部认定为增量。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5.鼓励加工贸易和其他外贸发展新模式。

(1)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省重点鼓励进口先进技术、设备和产品目录内),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入给予不超过5%的补贴,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在我市注册,建成运营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对同一平台进出口规模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3)经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对其建设运营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给予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产业园高不超过100万元。

6.企业年度完成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对外劳务合作营业额、对外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上述3—6条外经贸政策,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省与市各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7.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出口风险。

(1)对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承办机构实际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2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高补贴20万元。

(2)对企业当年累计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人员往返经济舱机票费用)、产品国际认证费用、商标国际注册费用、境外专利申请费用、境外贸易摩擦的应诉费用等合计超过50万元的,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再按照上述各项费用合计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高不超过50万元。

(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贸管函〔2018〕101号)等文件要求,由市、县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项目按规定予以补助支持。

(三)总部经济

8.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中心,由载体单位参照《关于调整完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财政奖励政策》执行。

(四)软件业

9.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企业。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500强企业中的软件类企业、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公布的国内软件100强企业、国内外上市软件企业(不含新三板、新四板上市)在我市设立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呼叫中心及研发中心的(签订合同时在全球软件500强、国内软件100强名录内),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支持,分三年兑现(其中:第一年30万元,第二年4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兑现金额不超过中心建设实际投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0.对通过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评估的“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对通过安徽省软件协会评估的省级“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1.鼓励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发展。对入驻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的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级财政实得部分,由市财政局全额划拨给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所属软件企业奖励政策由花山区马鞍山软件园自行制定并负责兑现,不再享受市级其他软件业奖补政策(此政策执行至2022年度,期满后园内企业享受市级统一奖补政策)。

二、生活性服务业奖补政策

(一)商贸服务业

12.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申报成为规模以上和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经统计局认定,对首次达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范围的企业、首次达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范围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对新列入省商务厅认定的省级中华老字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

13.鼓励限额以上电商企业通过阿里、京东、苏宁等知名电商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推广营销活动,扩大品牌知名度,增加销售规模。对年线上营销推广费用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的补助,高不超过60万元。

14.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15.对网销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主营业务为农村产品上行),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网络销售,网销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经营主体不重复享受。鼓励马鞍山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加快农村电商经营企业引进,形成集聚效应,推动园区企业线下、线上融合发展,对入驻产业园开展网络销售的经营主体,再上浮20%给予奖励。

16.推进“马鞍山市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园”规范建设,支持产业园建设标准化农产品检测中心,保障农产品上行质量,对验收合格的农产品检测中心给予投资额30%的一次性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产业园建设电商线下展示大厅、电商精品街及门楼标识,按三项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产业园完成电商经营主体招商数量,网络销售规模达到年度发展目标,经考核认定后,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考核奖励暂定3年。

(二)会展业

17.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奖励,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50元给予奖励。对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方米的,每增加1万平方米,再奖励1万元。

18.本市企业参加境内国际、全国性专业(专题)展览会、展销会活动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多补贴两个展位。

三、文旅产业奖补政策

19.对服务类文旅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

20.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被宣传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评定为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被宣传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为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在本市建设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被中宣部或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本市建设的文化产业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被中宣部或文化和旅游部认定为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1.获得国际重要文化旅游产业奖项(具体由市文产办评审认定)及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委设立的全国性文化旅游方面荣誉称号或参加深圳文博会、长三角文博会并获得相应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颁发奖项的我市文化旅游企业,经审核后参照奖项、荣誉等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就高不重复计算奖励。对入选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委员厅评定的全省民营文化旅游企业100强、入选省“四个一”项目、“五个一”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2.经市宣传文旅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高不超过100万元。

23.支持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发展,具体为: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中宣部或安徽省委宣传部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电视剧、纪录片、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每集一次性奖励3万元,单部电视剧、纪录片高不超过100万元;广播剧在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影视剧作品获得宣传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级和省级专业奖项的,给予制作企业奖励:电影和电视剧获宣传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级、省级奖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纪录片和微电影获宣传部门或文化和旅游部门颁发的级、省级奖项,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24.网游研发企业自主研发的原创网络游戏(不含单机版),通过版权局著作权登记、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且该款游戏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给予每款产品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如申报的多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则视为同一企业。

25.对当年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新评为AAAAA级旅游景区、安徽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新评为AAA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50万元。

26.对当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来马旅游超过3000人天(过夜)的本地旅行社,给予5元/人天奖励。对组织来马“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外地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每台次奖励200元。

27.支持文化与旅游融合项目。鼓励利用老厂房、老建筑、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成富有文化特色与内涵的休闲街区(园区)、特色村镇、旅游度假区,投资3000万元以上、规划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资助30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区)、开发园区按1:1分担。

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奖补政策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28.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50次以上(含50次)的内支线驳船公司,对其中装载重箱数量不低于15个标箱的航次,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29.对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 万元。

(二)集装箱

30.从马鞍山港出口重箱,对生产和贸易企业,奖励300元/标箱;对货代企业,代理本市重箱奖励150元/标箱,外地重箱奖励200元/标箱,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从马鞍山港进口重箱,对进口肉类指定口岸运营企业,给予1000元/标箱补贴。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

31.对本市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每票(经马鞍山海关核定)奖励50元。单个企业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吞吐量

32.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吞吐量年增幅达到10%,各奖励20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增长达到10%,且外贸总箱量不低于10万标箱,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1000标箱,奖励20万元。

上述开辟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吞吐量三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物流快递企业

33.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新晋升为3A、4A、5A级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34.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当年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奖励,高不超过20万元。

35.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奖补总额不得超过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所得部分。

36.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市财政分年度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项目累计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

满足物流快递企业政策第35条、第36条条件的物流快递企业只能选择其中1条,不重复享受。

五、其他扶持政策

37.对被省发展改革委新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8.推动制造业主辅分离。大力发展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鼓励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第三方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推进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的,给予原制造业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附则

39.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贸促会、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旅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40.凡符合省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由所在载体积极帮助落实争取省政策。同一项目除政策已明确规定需与省级政策叠加配套支持外,已获得省资金支持的,市级政策不再支持。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41.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42.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43.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根据和省产业发展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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