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合肥市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2-4  浏览次数:1476

为推进实施大数据战略,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提高大数据供给能力和发展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本次申报围绕工业大数据应用、行业大数据应用、大数据重点产品、数据管理及服务四个方向,征集并遴选一批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项目,通过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总结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进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二、报送流程

(一)申报主体。申报主体需于2021年2月28日前,登录“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系统”完成注册和申报信息填写。

(二)推荐单位。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推荐,并于2021年3月14日前登录申报系统确认推荐名单。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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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和实施指南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切实做好2021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2021年试点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的实施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经验模式,带动全国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在技术创新方面,引导企业探索突破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环节“卡脖子”瓶颈,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数据产品,培育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和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融合应用方面,加快大数据在工业、金融、医疗应急管理城市大脑方面的深度应用,形成一批成熟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鼓励跨行业跨领域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推动大数据同各产业深度融合在生态培育方面,引导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探索数据确权、流通、共享等新业态和新模式,强化产业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形成政产学研用多方联动、协调发展的生态体系。二、试点示范内容

(一)工业大数据应用

1.企业生产过程优化方向。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各类信息系统,形成完整贯通的数据链。在设备状态监测、质量优化、故障预警、能耗排放等方面,鼓励企业加强工业知识、技术、经验的模型化沉淀,推数据驱动的智能化生产。

2.经营管理模式创新方向。鼓励企业在精准营销、产品定制、广告精准投放等场景创新应用,推动“产品+服务模式发展,提高敏捷服务水平。鼓励提高人力、财务、生产制造、采购等关键经营环节数据利用水平,实现企业管理运营的智能化和科学化。

3.产业链供应链管控方向。支持企业加强供应链核心环节的集成运作和数据共享,推动内部供应链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和拓展。鼓励企业探索智慧物流管理、供应链风险识别、协同一体化管理等新模式,提升产供销平衡、精细化管控和市场响应能力。

(二)行业大数据应用

4.金融、医疗、应急、城市大脑应用方向。鼓励大数据在金融领域的风控管理、数字货币等方面创新应用鼓励在医疗领域的标准制定、数据壁垒打通等方面先行先试鼓励在应急管理领域预测研判响应能力提升等方面大胆探索鼓励赋能城市大脑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便捷化和城市治理精细化。

5.数据跨行业融合应用方向。鼓励在互联网、能源、通信、交通、政务等信息化基础较好的领域,探索一批跨领域、跨行业、跨部门的数据融合应用新方法、新模式新机制

(三)大数据关键产品

6.大数据存储管理方向。支持基于海量多源异构数据存储技术、实时流分析数据管理技术、高效可扩展计算架构与引擎等技术,研制高效能、高可靠、强实时的大数据存储管理产品。

7.大数据分析挖掘方向。支持基于面向异构数据分析算法与弹性分析计算框架、大规模分布式统计分析算法、大数据可视计算与交互等技术,研制数据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产品。

8.大数据安全保障方向。支持研制大数据环境下的安全审计、数据加密、数据脱敏、数据流动监控与追溯等产品,鼓励建设大数据安全保障平台

(四)数据管理及服务

9.数据管理能力提升方向。鼓励数据要素拥有方基于《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 36073-2018以下简称DCMM)标准,探索提升自身数据管理能力,申报此细分方向的工业企业DCMM评估需达到三级及以上,其他行业企业需达到四级及以上。鼓励技术服务提供方开发提升企业数据管理能力的工具和平台,申报此细分方向的单位不限DCMM评估级别。

10.数据服务模式创新方向。鼓励探索构建“数据空间”“数据可用不可见”等流通共享新模式、新路径。鼓励在数据确权交易、评估定价、行业自律以及数据要素参与分配等方面拔钉除障、先行先试。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及应用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安全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等。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限申报1个方向。申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推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中央企业集团等有关单位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

四、组织实施及保障

(一)各推荐单位应充分重视2021年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作落实,结合本地区或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基础扎实、特色鲜明、潜力突出的申报主体,并在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试点示范项目在各地方、各行业的应用推广。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为期年。2021年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期间,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综合动态评价体系,对入选试点示范的申报主体以星级评价、榜单发布的形式进行动态跟踪。

(三)各推荐单位应在2021年试点示范项目年期满后,对入选的申报主体组织自查评估,工业和信息化将结合评估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从项目综合实力关键技术创新、经济社会效益、产业化推广价值维度进行系统评价,建立相应的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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