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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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2020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详情如下,以下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申报认定流程、时间等内容,需要咨询或者代理申请的可以免费联系以下该政策专人指导为您在线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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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申报认定流程和时间
1.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登录安徽省创业孵化载体信息管理平台,如实完整填写绩效评价相关数据,上传相关附件材料,于2021年7月20日前提交完成。
2.各县(市、区)科技局、经济运行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省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填写2020年度安徽省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申报书,组织辖区内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填写2020年度滁州市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申报书,并对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3.各县(市、区)科技局、经济运行局于2021年7月23日17:30前将推荐函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盖章后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科。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机构在滁州市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2个月;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且资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3家。
第七条 申请市级专业孵化器应在第六条前5项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
1.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4.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家以上。
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认定条件
1.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具有滁州市内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相关运营主体及法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
2.拥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从申请备案时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或提供创业工位不少于30个;同时具有能够为创业者使用的公共接待、项目展示、会议洽谈等公共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提供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3.众创空间的入驻对象为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创业团队主要研发、办公场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均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企业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和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须有3名以上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2名以上创业导师(指接受众创空间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5.拥有高效的服务体系和资源整合能力。有实用的各类培训师资用于开展创业培训,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注册、培训、法律、财务、物流、融资等相关的一站式便捷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8场次。
6.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健全。拥有高效合理的创新创业项目入驻、退出制度,不断引进更多优质项目孵化转化。拥有以入驻项目为出发点,聚焦项目创意转化、孵化培育、成长促进等各个阶段,为创业者提供技术支撑、融资对接、团队组合、产品发布推介、专利审查、产权保护等一系列孵化服务的运行管理制度。
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申报认定要求
1.所有绩效评价数据均为当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对于同一运营主体既运营孵化器,同时也运营众创空间的,所填数据不得交叉、重复使用,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
3.报送的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要求提供,并附清晰可辨的证明材料,绩效评价以报送的纸质材料内容为准,后续不得再补充材料。
4.各申报单位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科技局将视情组织实地查看,如存在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滁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1〕9号)、《滁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滁科〔2020〕91号)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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