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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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安〔2020〕2号),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化安全水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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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以石化和化学工业或其他相关产业(煤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原料药、化工新材料等)为主导形成的产业集聚明显、链条上下衔接、企业联系紧密、物流系统成熟、配套工程完善、污染治理集中、安全设施配套、资源利用节约、管理科学规范、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的产业集聚区、集中区(含高新区、经开区等区域内涉及石化和化工或其他相关产业的独立片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认定是指按照皖安〔2020〕2号文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组成认定工作组,按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防护目标,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中规定的3类场所。
第五条 认定条件。合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园区规划连片面积在2平方公里(含)以上或者建成区面积在1平方公里(含)以上;确因国家和省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需配套建设的专业化工园区除外;
2. 园区应与省、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或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相符;
3. 园区原则上应处于主城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园区边界应在满足与县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安全防护距离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基础上,留有适当空间余量;
4. 园区范围内不应有安全防护目标,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安全防护目标的距离应符合安全、环境防护等要求;
5. 园区应有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6. 园区应具备相对独立的集中供热设施,或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完成供热需求;
7. 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和完善的雨、污管网系统。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应符合环评批复要求,并稳定达标排放;
8. 园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率应达到100%;
9. 园区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10. 在满足前9项条件前提下,按照安徽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工程、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进行评分,认定合规园区得分应在60分及以上。
规划布局重点评价规划编制,设施布局等情况;公用工程重点评价供水供电、公共管廊等设施情况;安全生产重点评价机构设置、预警监测、应急预案等情况;环境保护重点评价规划环评、污水处理设施等情况;经济发展重点评价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情况。
第六条 园区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由园区所在设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认定条件向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提交园区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园区概述及沿革、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等基本情况;
2. 园区相关规划材料。包括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化工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和批复文件;
3. 园区相关用地材料。包含园区规划边界的土地利用规划图以及用地情况说明。其中园区规划边界应包含坐标点信息。用地情况说明应包括规划面积、建成区面积、预留面积、土地增减挂钩预留用地情况;
4.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或者规划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核意见。
5. 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6.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及对照认定条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各市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审核打分,按照合规(60分及以上)、退出(60分以下)两类提出认定意见。认定意见书面征求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按程序联合报省政府。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应根据部门职责和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打分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条 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布合规、退出园区名单。对退出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第九条 退出园区内的化工企业,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鼓励搬迁转移至合规园区。
第十条 化工园区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确因产业发展需要新设化工园区的,按照“园区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由所在市政府进行置换后重新申请认定,由认定工作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被置换园区予以取消化工园区定位,除提升环保安全水平改造外,不得新建化工项目,并由所在市政府妥善做好后续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化工园区监管负主体责任,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按部门职责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