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资讯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申报条件、补助

文字:[大][中][小] 2021-8-9  浏览次数:1064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已经开展,主要根据《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内容开展,具体《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包括申报两类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条件、补助、流程及评分要求等内容。对于本次申报细节可以咨询:0551-65300518或直接拨打198 5510 8681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与 制造业互动发展,打造苏州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 地,按照国家工信部《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 见》、江苏省《关于促进全省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勇当“两个标杆”落实“四个突出”建设“四个名 城”十二项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 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 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 动。

第三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是指以行业或企业技术中 心、专业设计研发机构为依托,建设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 能力,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计创新研发机构,包括企 业内部设立的工业设计部门和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苏州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 审、考核和管理工作,引导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 发展。各辖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工业设计中心的申 报工作,并负责日常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工业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工业企业 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 和竞争优势,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

(二) 中心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 规划和目标明确。

(三) 中心具有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 件配套设施、设备。

(四) 中心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业绩突出,设计产 品已取得较强的经济效益。

(五) 中心拥有专业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 以及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专业设计 人员不少于20人。

(六) 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 于200万元/年(含工业设计外包费用),且获得一批自主知 识产权。

(七) 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 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业性工业设计企业申报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 (设计企业类),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承担单位在苏州市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本市工业设计行业内具有明显的 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 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设 计收入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有较好的工业 设计研发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设备。具备独立承担 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 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 企业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作规范,发展 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 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工业设计水平在本市同 行业中居于先进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有服务企业的 成功案例,实现工业设计专业服务收入100万元/年以上,

(五) 拥有设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以及 知识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工业设计团队。

(六) 公司用于工业设计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支出额不低 于50万元/年,取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以上政府 部门表彰或设计奖项。

(七)工业设计中心承担单位(截至申报日期)两年内 没有出现重大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纳税、信贷、质量、 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遵循实事求是、 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区)经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表;

2、 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正本复印件、上年度和本年的 财务报表以及工业设计投入相关证明(合同)复印件(均加 盖所在单位公章);

3、 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职 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经 营)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企业 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工业设计中心的基本概况:组织机构,工业设计的研发 经费、激励措施、产学研合作等运行机制,工业设计的硬件 软件投入情况,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设计团队以及人才 培养等情况,工业设计成果、创新设计的转化及对相关企业 的效益带动,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等。

4、附件清单:企业的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诚信证明、人才清单及资质证书、设计软硬投入清单证明、 专利、设计成果获奖及成果转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 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情况进 行初审,汇总后行文向市经信委推荐报送。

(三) 苏州市经信委进行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必 要时现场核查、网站公示和发文公布。

第四章优惠政策及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获评的苏州市工业设计中心,将予以授牌, 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优先推荐申报有关产业专项资 金项目。

第九条 市经信委将政策支持各区获评的苏州市工业设 计中心;鼓励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相应政策,支持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获评的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 理,依据相关要求和条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复核的主要 内容有:

(一)工业设计中心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 法要求的情况;

(二)工业设计中心的发展规划实施及发展目标完成情 况;

(三) 工业设计中心运营情况、主要业绩,对企业发展 的贡献等;

(四) 各市(区)经信主管部门对工业设计中心的意见;

(五) 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经信委撤销其市级工 业设计中心资格:

(一) 复核不能保持参评条件的予以摘牌。摘牌后的工 业设计中心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 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三) 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 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 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十二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 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 况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奖励政策分享点击:下一篇

百度统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