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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学科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和申报补助

文字:[大][中][小] 2021-8-5  浏览次数:1088

 

学科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一)具备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实验条件,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仪器设备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 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科研团队不少于 20 人。建设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三)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 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能够承担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任务,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 1 项以上相关领域发明专利等核心技术。
(四)建立良好的实验室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考 核奖励等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实验室组织管理架构和研发体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定期 召开会议等。保障实验室研发经费的稳定投入,实验室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申报补助:
1.鼓励和支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对苏州市区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新立项建设的学科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指导性立项。

2.引导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成为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成为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省重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对新获批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按 照其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3.鼓励学科重点实验室持续开展自主创新,对已建设完成的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放程度、研发能力、人才培养等情况,按学科领域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三年 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其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 和各市(县)财政按 1:3 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用于下一评估周期实验室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科重点实验室资格。

 


企业重点实验室

 

申报条件:

(一)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 亿元;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不含中试、产业化场所);拥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2项以上;实验室研发设备、软件系统等资源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先进性,与研发方向相匹配,且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 服务平台。

(二)实验室主任为申报单位专职人员,为本领域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拥有一支精干高效、 专业、层次及年龄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建设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目标集中、重点突出,技术具备前沿性、引领性,着重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未来发展

技术问题,能形成业务特色和创新优势;研究内容能取得核 心专利、行业标准、重大战略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未来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良好的实验室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考核奖励等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实验室组织管理架构、研发管 理体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等。保障实验室研发经费的稳定投入,建设期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申报补助:
1.对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的,择优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建设期一般为三年。新建建设经费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列支。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指导性立项。已建成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纳入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范围。

2.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培育、择优遴选,争创一批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苏州市区注册企业:1、对新获批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期满后经省评估验收优良的,除给予 100 万元补助外、还将按照其实际获得省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2、对新获批建设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除根据相关认定文件给予 200 万元补助外,还将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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