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级新产品鉴定申报条件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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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奖补扶持政策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孵化绩效等因素给予以奖代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就业服务、租金减免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2、绩效评价奖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将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评其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等情况。绩效考评每年开展一次,对于考评优秀的,给予每个创业孵化基地不超过100万元的绩效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资金中列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补:
1.A类(2个),给予80万元奖补资金。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70%;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5%。
2.B类(3个),给予50万元奖补资金。有良好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75%;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60%;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10%。
3.C类(6个),给予30万元奖补资金。有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50%;创业实体存活率不低于50%;创业孵化成功率不低于5%。
3、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创业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含公共服务区域)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孵化总面积的比率。创业实体存活率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创业孵化成功率是指经孵化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仍在合肥行政区域内继续正常经营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数量及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创业实体数量之和的比率。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基地3个月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入驻时已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的创业实体。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权属证书标识的建筑面积或具备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标识的建筑面积。
4、园区补贴资金。自创业实体入园之日起,3年内给予房租减半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0元/平方米);1年内给予水电费减半补贴;3年内给予物管费减免补贴(补贴单价不超过1元/平方米)。以上减免费用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园区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基本条件、认定条件标准、入驻条件
(一)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基本条件
1、场地保障功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空间,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房屋租金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
2、创业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3、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综合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或协助开展创业指导,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4、市场推广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具备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协助退出创业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创业孵化基地还需注重发挥滚动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方与所在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当地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标准(创业孵化基地需具备以上主要功能)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积要求。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对入驻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现代服务等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建筑面积可最低放宽到1500平方米。入驻实体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高于20平方米。
2、实体数量。入驻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楼宇型基地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200人以上。
(三)合肥市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
1、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者须通过所创实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稳定吸纳就业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积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2、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自主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创业孵化基地签订不超过3年的入驻协议。创业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荐具备一定成长条件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园区。创业者已入驻过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过3年孵化优惠政策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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